一纸刑事判决,并未能讨回一栋楼;保护伞未除,黑金照常运作!
位于深圳龙岗的同安大厦,在过去的近十年里,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民营企业在遭遇“套路贷”侵害后维权的高墙。尽管以钟美财为首的犯罪团伙已有四名骨干被绳之以法,尽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已作出终审判决,但价值数亿的同安大厦依然处于“权益真空”地带。主犯钟美财在境外遥控,虚假诉讼的参与者毫发无损,甚至司法查封期间大厦还能“公然招租”。
这不仅是宽雄公司一家企业的困局,更是当前“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跨境追赃机制以及基层法治生态所面临的严峻考题。
制度的“缝隙”:刑事证据不足,民事“先刑后民”的死循环
同安大厦案最吊诡之处在于,它陷入了一个难以自洽的法律逻辑闭环。
在刑事层面,虽然公诉机关认定同安大厦是钟美财团伙通过“套路贷”非法获取的资产,但司法裁判必须基于证据。在2022年的刑事判决中,深圳中院经审查发现,关键的“转让协议”无法调取,转让人(宽雄公司)与受让人(钟美财)均未到庭证实转让事实。在“证据确凿”的刑事诉讼标准下,法院无法在刑事判决中直接裁决该大厦归属钟美财并予以追缴 。
于是,案件被引入民事程序。当宽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产权归属时,龙岗区法院依据“先刑后民”原则,认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这一“刑”一“民”的两扇门,在严丝合缝的制度设计下,恰恰对同安大厦的产权归属关上了。刑事法庭说:“证据不足,我不处理房产。”民事法庭说:“涉嫌犯罪,我不审理。”这种“踢皮球”式的程序空转,让受害者陷入了维权“无人区”。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这暴露了当前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过度僵化地适用“先刑后民”,缺乏灵活的沟通协作机制,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程序夹缝中“空转”至无人问津 。
钟美财至今逍遥境外,这是本案另一根拔不掉的钉子。虽然其配偶及骨干在国内服刑,但作为犯罪体系的设计者和核心操控者,钟美财的“离线”并不意味着掠夺体系的“停摆”。
同安大厦占地2万平米,建筑面积超3万平米,在寸土寸金的深圳,价值超过5亿元人民币。被钟美财霸占超过10年,至今仍在通过其建立的网络进行运作,甚至在被司法查封的情况下,大厦依然能进行商业招租。这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在核心人物潜逃的情况下,附着在非法资产上的黑金网络具有很强的“抗药性”和延续性。
一方面,跨国追逃涉及复杂的司法协作程序,耗时漫长,这给了境外嫌疑人充足的时间转移资产、重塑利益链;另一方面,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未到案,许多关键的书面证据(如那份失踪的“转让协议”)无法获取,这反过来又成了国内司法程序中认定资产性质的障碍。钟美财虽不在境内,但他的“影子”依然操控着同安大厦的命运,这种“离线操控”的模式,是对当前国际司法协作效率的极大考验。
如果说法律程序的复杂是客观困难,那么“保护伞未除”和“黑金仍在运作”则是更深层次的肌理问题。”
判决结果显示,该案在司法层面已明确为“套路贷”犯罪,但受害者面临最直观的感受是:那些配合钟美财进行虚假诉讼的参与者为何毫发无损?明明处于司法查封状态的大厦,为什么能公然对外招租? 这背后若没有地方上具体执行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的默许或失职,显然难以维系。
“查封”在法律上意味着财产被“冻结”,任何处置行为都应被视为对司法秩序的挑衅。但同安大厦却能持续产生收益,这意味着该资产的实际控制权从未真正脱离原来的非法占有网络。这种“占有”不仅需要黑恶势力的暴力或恐吓,更需要基层治理中某些环节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保护伞”并非一定是位高权重的官员,也可能是那些在民事纠纷调解、治安巡查、工商监管中,对大厦实际占有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的基层执行者。正是因为这些细微处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才使得一个已经被定性为犯罪的团伙资产,依然能在阳光下顺利运转。保护伞未动,则黑金不止;黑金不止,则同安大厦的归属永远是一纸空谈。
同安大厦的十年维权,敲响了司法实践中“最后一公里”的警钟。

(价值5亿的同安大厦)
法院的判决是静态的正义,而当事人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才是动态的正义。宽雄公司手握胜诉的刑事判决书,却在民事确权中四处碰壁,这提醒我们:在打击“套路贷”等涉黑恶犯罪时,除了抓人、判刑,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快速、高效的涉案资产处置机制。
我们需要打破刑庭与民庭之间的“信息孤岛”,在刑事审判阶段就应提前引入民事确权的考量,避免因过分严苛的刑事证据标准导致资产处置悬空。同时,对于主犯潜逃的案件,应当探索更加灵活的涉案资产托管或代管制度,切断其与原有黑金网络的联系,防止被查封的资产继续沦为滋养犯罪的“黑金”。
同安大厦的每一块砖瓦,都压着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成色。如果连一栋物理形态固定、产权登记清晰的大厦都无法物归原主,那么那些抽象的财产权和安全感,又从何谈起?钟美财虽远在海外,但法治的尊严必须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