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当时在全国律师圈都引起极大震动。
简单回顾一下案件经过。
2019年,深圳某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45万销售业绩提成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9万多元。
劳动者不服,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提高到194万余元。因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法院向律师发送补缴5元诉讼费通知书。但是因律师忘记通知当事人缴费,案子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仲裁裁决生效。
劳动者转而起诉律师,要求律师代用人单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律师按照诉讼请求金额,赔偿194万余元+退还律师费1.5万元本息。2024年,二审法院改判按照仲裁请求金额,赔偿147万余元+退还律师费1.5万元本息。
律师忘记通知当事人缴费,肯定是律师做错了,未尽到合同义务,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直接按预期利益判决赔偿,实在看不懂。
一、赔偿原则是什么?
合同纠纷中,合同违约责任一般秉持损失填平原则。劳动者和律师/律所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律师有违约行为,导致仲裁裁决生效,劳动者失去了诉权,影响了其潜在权益。TA需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和具体金额,实际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劳动者在仲裁阶段要求145万仅被支持9万,在诉讼阶段为什么就能径直认为145万是有充足依据的,不考虑实体胜诉可能性,判决按全部预期利益赔偿呢?
劳动争议因为诉讼费金额固定,简易程序5元,普通程序10元。不排除可能会把标的写大一些。如果当时写的是500万、1000万,也要径直判决赔1000万么?
二、逾期缴费,是否应该直接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中,案件受理费不预交都可以,那么没有补缴就更应该没关系。直接按撤诉处理,也不尽合理。
现在这个案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期待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