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提出2026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2023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可提出复核申请。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四)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