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介
2017年5月11日10时左右,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绒花路的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3131标基坑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45万元。
事故发生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事故类型:坍塌——土方坍塌
工程类型:市政工程——地铁
施工阶段:车站基坑开挖
二、事故风险与隐患识别
1.边坡坍塌原因。施工单位违反地铁集团停工要求,擅自组织实施的土方开挖作业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开挖面开挖坡度偏陡,挖掘机作业时局部超挖,坡顶超载。在此情况下,由于场地地质条件较差,受5月9日至10日深圳市普降中到大雨影响,基坑开挖面土体含水量增加,土体强度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开挖面失去稳定,造成了本次边坡滑塌事故。
2.基本建设程序。2016年4月5日,地铁集团向市住建局提交《关于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3131标安监、质监提前介入的请示》,2016年5月,市住建局直属事业单位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一站为其办理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3.承发包行为。违法分包工程。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监理单位,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B公司超越资质等级违法承包专业工程,将土方工程违法分包给L公司,B公司也未与L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与履职。总承包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主要管理人员未完全到岗履职。项目经理兼任分公司总经理、另外一项目专职副总指挥;项目经理职责由分公司副总经理实际履行项目管理的职责;项目总工程师兼任另外一项目总工程师职务;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程师都未履行其岗位职责,施工资料中部分项目经理签字由项目部人员假冒签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安全监理力量不足。项目部只配备安全总监张某臣,未配置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要求和监理规划配备1名安全总监和2名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未安排监理工程师对土方工程实施安全旁站监理,填写旁站记录。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配置及履职不到位失察。
分包单位B公司及L公司未设置健全的管理机构,现场负责人无相应资质证书。总承包未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要求履行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职责。
5.安全防护措施。分包单位安排5人到土方开挖面作业,在危险区域作业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6.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单位,未按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未按监理合同要求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对项目部人员履职情况、分包单位人员配备情况、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项目部对土方开挖危大工程未进行现场监督,对超挖现象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在建设单位下达停工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对照施工组织设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也未对现场是否实际停工进行检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对总承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分包单位未配备符合规定的管理机构,没有为此提出整改意见,也未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单位。B分包公司,未按总包单位通知要求停工,在建设单位通知停工期间擅自开工。
7.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停工期间,L分包公司未按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土方开挖,存在超挖。5月11日,现场土方开挖时,处于软土层中的第二级平台收坡较快,形成局部超挖。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土方开挖面安全隐患。5月11日上午,开挖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土方开挖坡面的坍塌事故隐患。
8.事故调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事故调查中组织有关人员作伪证。事故发生后,企业主要负责人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组织有关工作人员伪造劳务分包合同和土方分包合同,并伪造相关分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和审批流程内容以及涉及工程管理的一系列文件资料,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统一口径,在接受调查询问时作伪证。事故发生后,B、L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总承包企业召开的会议要求,组织有关工作人员配合伪造分包合同、相关分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和审批流程内容等文件资料,并配合统一口径,在接受调查询问时作伪证。
9.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市政总站,存在未及时制定监督计划,对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检查不力等问题。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对市政总站在3131标的监督检查中存在的未制定监督计划,对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检查不力等问题缺乏有效监管,对市政总站的失职问题失察。
三、事故处理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B分包公司现场负责人、L分包公司现场机械负责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公司副经理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总监代表(鉴于其作为注册监理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建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其予以处罚)、项目执行副经理。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合约部部长、项目技术总工、项目工程部部长;地铁集团建设总部,副总经理兼工程二中心总经理、安质中心副总经理、工程二中心副经理、二中心三部部长、业主代表;市政总站监督三部,主要负责人、负责人、监督员、总工室监督员。
3.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由福田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对于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作伪证的行为,建议由福田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对于其违法分包的行为,建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予以处罚。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依法处罚。
B分包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专业分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市政总公司作伪证,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另鉴于其没有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基坑内作业等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甚至拒不服从发包单位的停工通知,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形同虚设,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提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予以处罚;
土方分包L公司,依法处罚,另鉴于其没有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土方开挖作业等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土方开挖坡面的事故隐患,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提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予以处罚。
4.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项目安质部部长;B分包公司,董事长、总经理;L分公司,总经理、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经理、项目总监、标段监理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