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91岁老人一生攒下的900多万元积蓄,被儿子和儿媳在婚姻存续期间挪作家庭开支。
而在儿媳因病去世后,其中300多万元存款,又按照遗嘱,由儿媳的姐姐继承。
等到老人发现这笔钱已经无法返还时,距离最初把钱交出去,已经过去了好几年。
这不是电视剧里的家庭伦理桥段,而是真实发生在广东深圳的一起案件。
最终,一位9旬老人,不得不把亲生儿子和已故儿媳的姐姐,一起告上了法庭。
这起案件,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也迅速引发关注。
老人姓吕,今年91岁。随着年事渐高、行动不便,她已难以独立管理大额财产。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吕老太陆续将自己毕生积蓄转入儿子吕某的银行账户,总额900余万元。这笔钱中,既包括多年存款,也包括出售北京房产所得的卖房款。
转账时,双方并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
在吕老太的理解中,这是将钱委托儿子代为保管,以便日后养老使用。
吕某与妻子乔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了这笔资金。
法院查明,这些钱被用于偿还夫妻共同房产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以及房屋装修等共同生活用途。
事情的转折点,发生在2022年7月。
吕老太的儿媳乔某乙因病去世。
去世前,乔某乙立下遗嘱,明确处分名下财产:其所持房产的50%产权份额以及300余万元银行存款,由姐姐乔某甲继承;其余财产归丈夫吕某所有。
直到2024年,吕老太才发现一个让她无法接受的事实——
原本交由儿子“代为保管”的900多万元,早已被挪作他用,账户中已无法如数返还。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吕老太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她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起诉儿子吕某及儿媳姐姐乔某甲,主张这900余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要求吕某全额偿还,并要求乔某甲在其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乔某甲提出抗辩,认为该笔款项系吕老太赠与儿子吕某,与自己无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法院首先对资金性质进行逐一厘清。
关于“借款”,法院指出:
该900余万元转账过程中,不存在借条、借贷协议等债权凭证,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明确合意,依法不能认定为借款关系。
关于“赠与”,法院认为:
吕老太及其子吕某均明确否认该笔款项属于赠与;且从公平原则出发,将大额养老资金推定为赠与,本身有违常理与公序良俗,亦不符合老年人财产保护的一般认知。
综合老人年龄、身体状况、母子关系、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法院最终认定:
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委托保管合同关系。
也就是说,吕老太是将资金交由儿子代为保管,而非赠与或出借。
进一步,法院认定:
由于该笔款项实际被用于吕某夫妻共同生活,包括偿还共同房贷、家庭支出及装修费用,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吕某应向母亲吕老太返还900余万元;乔某甲则在其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对相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随案发布的“法官说法”中,法院也对类似纠纷作出提醒。
法官指出,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因行动不便、身体欠佳或基于对子女的信任,将养老资金交由子女代管,是一种常见的家庭互助模式。但正因为多数情况下仅为“口头托付”,未明确资金性质和使用规则,一旦发生变故,极易演变为复杂的法律纠纷。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需要在“借贷”“赠与”“委托保管”三种法律关系之间作出区分,并综合双方意思表示、资金来源、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进行判断。
在缺乏明确借贷或赠与证据的情况下,对老年人委托子女代管资金的情形,应优先认定为保管关系,保管人负有返还义务。
若子女将代管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支出可能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或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近年来,因老年人提前处置财产或委托子女代管资金而引发的家事纠纷,呈现上升趋势。
多地法院亦多次建议,老年人在委托子女管理大额财产时,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资金归属和保管规则,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从这起纠纷的走向来看,老人起诉儿子,未必是为了清算亲情,更像是一场迟到的止损。真正让矛盾彻底公开的,并不是积蓄长期被子女掌控,而是儿媳去世后,那份将 300 万财产指定给娘家姐姐的遗嘱。
一旦遗嘱生效,这笔钱将永久性脱离老人及其直系家庭的掌控,对一位九旬老人而言,这是一个无法承受、也无法回头的结果。
这起案件最终争夺的,与其说是亲情对错,不如说是财产边界是否还能被追回。
当亲情建立在信任之上,法律往往是在信任破裂后,才被迫介入。
而养老钱,本就不该成为亲情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