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说结论,
深圳公安局局长由深圳市委常委兼任,个人职级为正厅级,市公安局局长本职岗位为副厅级,由常委兼任属于岗位高配,是结合深圳城市定位与公安工作重要性作出的关键安排,体现了组织对市域安全稳定工作的高度重视。
从职务性质来说,深圳市为副省级计划单列市,其市直局办正职(含市公安局局长)本职级为副厅级,而深圳市委常委属于副省级城市的市领导副职,法定职级为正厅级;由市委常委兼任市公安局局长,实现了公安岗位的职级高配,让公安系统主要负责人进入市委核心决策层,既保留了市公安局局长执掌全市公安工作、维护治安稳定的专业职责,又赋予了参与全市发展大局顶层谋划、重大决策的政治权限,是政法专业岗位与地方核心决策岗位的重要结合。
再研究深圳市的具体情况,深圳是经济特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毗邻香港,人口密度大、经济活跃度高、人员跨境流动频繁,社会治安、维稳防控、涉外警务等工作任务繁重且责任重大,公安工作的统筹协调需要更高的层级和更足的权限,对岗位负责人的职级和统筹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两者岗位结合的权重和实际意义来看,此次高配任职的安排特征十分明显,是做实做强深圳公安工作的重要举措。
虽然市公安局局长本职为副厅级,但由正厅级的市委常委兼任,不仅提升了公安岗位的实际话语权,更让公安工作直接融入市委核心决策体系,在重大安保、跨部门协作、警务资源调配等工作中能打破层级壁垒,实现与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高效同频,从顶层层面提升市域治理和公共安全保障的效率与能力。
综上,副省级城市核心政法岗位由市委常委高配兼任,是全国干部配置的重要实践,高度契合深圳这类特殊城市的治理需求,既是强化政法工作统筹性、权威性的必然选择,也是适配深圳城市定位、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更是干部岗位配置与城市发展需求精准匹配的体现。
同是省委常委兼任的市委书记“延安市委书记”调任“西安市委书记”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