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破产法庭于2019年1月14日成立,是全国首家破产法庭。七年来,深圳破产法庭立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需求,在个人破产、庭外重组、预重整、跨境破产协作、府院协调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相关举措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肯定推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提供实践参考。

在深圳破产法庭
成立七周年之际
让我们一起盘点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亮点在深圳的探索实践


个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修订亮点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三款对与企业破产直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的债务清理作出规定,明确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深圳先行探索与实践
在中央授权下,深圳在全国率先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施行以来,深圳破产法庭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经济重生”为导向,累计受理个人破产申请785件,化解债务2.43亿余元,600多个家庭得以解除债务枷锁。形成重整、和解、清算以及重整转清算、“个人执行不能”转破产等全口径裁判规则,率先探索夫妻债务、企业债务和经营者债务协同解决新机制,建立个人清偿能力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出台《关于加强反破产欺诈工作的若干措施》,实现个人破产从立法设计到实践运行的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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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重组和预重整

企业破产法修订亮点
《修订草案》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二十条对申请重整前相关当事人进行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作出制度安排,规范庭外协商与司法重整程序有效衔接。
深圳先行探索与实践
深圳破产法庭自2023年7月在全国率先探索庭外重组,指导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深圳庭外重组和解服务中心,2025年,联合市委金融办,指导福田区政府设立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以“政府搭台、市场主导、司法护航”为实施路径,建立优势互补、联动协作的“双平台”驱动模式,吸纳法律、财务、行业等领域专家资源,整合政府、法院、金融等多领域资源,形成“人才+资本+智力”支撑服务生态圈,不断破解庭外重组的难点堵点问题。截至目前,已服务60家困境企业,包括3家上市公司、1家退市公司、3家大型房企,促成18家达成和解或重整预案,吸引一批外地企业选择到深圳开展庭外重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调查》栏目、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十余家知名媒体对深圳庭外重组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形成示范效应。
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专章规范预重整,并在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业重整司法实践中全面开展预重整,有力提升了重整成功率。截至目前,已有20家大中型企业,包括7家上市公司,通过预重整方式重整成功,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盘活存量、做优增量。另有5家上市公司、1家退市公司、15家大中型企业正在开展重组重整。2025年8月,某上市公司通过预重整方式衔接进入庭内程序,2025年12月,市中级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51亿余元债务得以化解,依法保障1000多名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并保留180余名职工就业岗位,该公司通过成功重整,将传统建筑装饰产业转型为绿色新能源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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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破产专门程序

企业破产法修订亮点
《修订草案》第十一章为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增设专章特别规定,针对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案件,简化审理程序。
深圳先行探索与实践
简易、高效、低成本的破产程序有助于企业良性发展,是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一级指标“办理破产”的重要内容。深圳破产法庭在全国创新破产快审模式,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专门程序,通过集约指定管理人、预表决方案、同步开展财产查询与资产变价等程序简并方式,实现降本增效。2021年以来,简易破产案件5个月内审结,900多家“僵尸企业”快速退出市场,100多家危困企业快速摆脱债务危机、继续经营,促进生产要素高效释放和优化配置。威某技术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相关经验做法获《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清某医疗公司清算转重整案入选广东省破产重整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创新中小企业破产快审机制”等经验举措获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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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改委:深圳市创新中小企业办理破产审理模式 促进市场要素“快进快出”高效释放——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三)

合并破产制度

企业破产法修订亮点
《修订草案》第十二章增设合并破产专章,对关联企业、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标准、管辖、程序、处理原则等作出规定。
深圳先行探索与实践
深圳破产法庭融合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审判经验,发布实施《关于审理关联主体合并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对关联主体(关联企业、个人与关联企业、夫妻)的破产案件,明确实质合并、协调审理的判断标准、实施条件、程序规范和处理原则,建立起企业债务和经营者债务协同解决机制,助力民营经济人士创新创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方面,顺利审结金立系“1+3”四个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创新性采用协调审理方式,由法院集中管辖并指定同一家管理人统筹推进四案审理,实现资源优化、存量盘活;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方面,成功审理深圳某工程公司及股东黄某、罗某(夫妻)实质合并重整案,针对企业和股东存在资产负债混同、难以区分情形,采取实质合并重整方式审理,保留经营者股权,经营者将企业在5年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的预期可支配收入用于偿债,为435名员工稳住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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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制度

企业破产法修订亮点
《修订草案》第一百三十九条引入信用修复规则,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债务人即可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信用修复。
深圳先行探索与实践
信用修复是帮助市场主体重返市场的重要一环。深圳破产法庭积极联动市监、税务、中小企业服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文件明确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助力企业重返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某科教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于税款滞纳金未核销导致税务信用评级无法恢复、开票受限,深圳破产法庭联动税务机关依法为其修复纳税信用等级;某科技公司因企业信用导致无法入库,重整成功后,深圳破产法庭联动科创局、市中小企业局为其恢复“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在商业信用修复方面,针对天眼查等第三方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对重整成功企业仍标识“破产案件”、降低企业社会评价问题,市中级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为全国范围的重整成功企业畅通平台信用修复渠道,实现批量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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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协调机制

企业破产法修订亮点
《修订草案》第七条增加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牵头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破产工作中社会稳定、资产处置、信用修复、变更注销等行政事务。
深圳先行探索与实践
陆续出台《关于创新推动破产事务高效办理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11个办理破产府院协同工作意见,集约解决破产办理中的风险防范、财产调查、涉税事项、金融协调、费用保障、企业注销、防止逃废债等问题。以个人破产试点改革为契机,推动成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拓展破产改革空间,多方协调联动机制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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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寻梦,不觉其远;前路迢迢,阔步而行。2026年,站在新的起点,深圳破产法庭将继续深耕破产审判改革,以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厚植创新创业法治沃土,以更坚实的法治力量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持续贡献力量。
供稿:深圳破产法庭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