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已约定吴某不负担抚养费,其是否要承担成年患病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显著增加,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子女生活水平显著降低,子女有权请求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期间,吴某虽主张经济困难,但根据子女实际需要优先原则,吴某的经济困难仅能作为调整抚养费具体数额的考量因素,而非免除其义务的法定事由,吴某作为生父应在合理范围内分担抚养责任。
在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鉴于小月已因病情花费较多,又考虑到吴某的收入情况及家庭负担,以及其已支付1万元的事实,法院酌定由吴某一次性支付小月抚养费1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