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涛股份、刘年新
侯春伟、苏毅、李福华)
(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
被冻结事项,2023年度业
绩预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6〕10号2026年6月22日)
当事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股份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
刘年新,男,时任洪涛股份董事长,2024年5月7日至9月24日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侯春伟,男,时任洪涛股份总裁、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SU YI(苏毅),男,时任洪涛股份董事兼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李福华,男,时任洪涛股份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洪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洪涛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洪涛股份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
2023年8月24日、2023年11月1日、2024年5月21日,相关法院分别冻结或轮候冻结控股股东刘年新持有的160,010,404股、34,011,318股、98,877,552股公司股票,分别占公司总股本9.11%、1.94%、5.63%。
2023年8月31日、2023年11月3日、2024年5月29日,洪涛股份收到相关文书或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知悉前述冻结事项。但公司在2023年10月31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8月30日发布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方才披露上述刘年新所持股份被冻结数量余额。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司法文书、中登公司查询记录、公告文件、询问笔录、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洪涛股份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以及《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刘年新时任公司董事长,且2024年5月7日至9月24日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知悉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组织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系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SU YI(苏毅)时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知悉上述2023年度控股股东刘年新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系对公司2023年度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洪涛股份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1月中下旬,经公司财务部测算及年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复核,洪涛股份2023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约10亿元,如果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则亏损约14亿元。
2024年1月31日,洪涛股份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3.5亿元至6.5亿元。
2024年4月30日,洪涛股份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4.04亿元。
在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期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金额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询问笔录、相关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洪涛股份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刘年新时任洪涛股份董事长,知悉公司测算2023年度净利润预计亏损约10亿元,却批准业绩预告披露为预计亏损3.5亿元至6.5亿元,直接导致相关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虚假;
侯春伟时任公司总裁、副董事长,SU YI(苏毅)时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知悉公司测算2023年度净利润预计亏损约10亿元,却同意业绩预告披露为预计亏损3.5亿元至6.5亿元,二人均未勤勉尽责;
李福华时任公司副总裁,分管财务工作,知悉公司测算2023年度净利润预计亏损约10亿元,建议业绩预告披露为预计亏损8.5亿元至15亿元,却在事后同意业绩预告披露为预计亏损3.5亿元至6.5亿元,未勤勉尽责;四人均系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洪涛股份,刘年新、SU YI(苏毅)、李福华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
洪涛股份提出:第一,未及时临时披露系内部认知及流程瑕疵,并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第二,业绩预告属于会计估计及核算偏差,不属于虚假记载,且无主观故意,未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已主动及时纠正,最大限度降低影响。第三,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刘年新提出:第一,对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并无主观故意,无危害后果,相关信息已在定期报告完整公开,未对市场、投资者造成误导或损害;第二,2023年度业绩预告系客观核算偏差,无主观违法,无任何不当利益,已主动纠正,降低影响。第三,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SU YI(苏毅)提出,第一,知悉洪涛股份控股股东股份冻结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刘年新进行汇报,并要求其批准公告有关事项被拒绝,其无法组织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二,2023年度业绩预告相关数据由财务方面测算,其作为董事会秘书无权决定最终披露金额,不应承担相关责任;第三,请求免除处罚。
李福华提出,第一,其无主观恶意,事后补签时处于严重疾病状态,判断力明显下降;第二,其任职副总裁时间较短且非法定财务负责人;第三,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且事发后有采取补救措施;第四,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法定的保证责任,在案证据显示,洪涛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我局系综合考虑案件基础事实、各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所起作用、职务职责、履职情况等,综合确定责任人员范围及相应责任大小。相关责任系由法律法规规定,不负责财务相关事务,任职时间较短等均非法定免责事由。
关于刘年新、SU YI(苏毅),二人分别在担任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董事兼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知悉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或组织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未能保证《2023年度业绩预告》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存在过错,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关于李福华,其作为公司副总裁,分管财务工作,依法负有对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责任,其未能保证《2023年度业绩预告》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存在过错,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刘年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SU YI(苏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针对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刘年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侯春伟、SU YI(苏毅)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四)对李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刘年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三)对SU YI(苏毅)给予警告,并处以95万元罚款;
(四)对侯春伟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五)对李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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