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区业委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签合同,多名委员遭行政处罚!主任表态将起诉维权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松坪村三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多名委员,因涉嫌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签订合同,被住建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此事引发小区业主广泛关注。据处罚告知公示内容显示:松坪村三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2年12月正式成立。在2024年,该业委会先后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两份合作协议,分别为2024年3月21日签署的相关合作文件、2024年3月30日签订的《停车场经营许可证申报服务合同》。核查认定核心违法点:上述两份合同,既不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范畴内,事前也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涉事业委会委员却对以业主大会名义盖章签约的事项表达了同意意见,该行为涉嫌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南山区住建局结合违法行为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对涉事业委会相关委员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在文书送达环节也历经多次尝试,先后采取直接上门送达、上门留置、EMS邮政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当事人,最终依法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送达。面对行政处罚结果,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公开作出回应:针对本次处罚存在异议,后续将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业主&业委会科普重点1. 业主大会公章,决策权归属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对外签约权限,严格受《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束。超出规则范围的对外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获得法定票数同意后,才可依规盖章使用,业委会无权私自决定用印签约。2. 业委会只是执行机构,没有独立决策权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并非决策主体,所有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对外经营、合作签约行为,决策权牢牢掌握在全体业主手中,私自越权用印属于明确违规行为,住建部门可依法查处处罚。3. 履职边界一定要清晰业委会委员履职全程需要留痕、合规报备,公章使用执行登记审批制度,每一次用印事由、表决依据都需要存档备查,避免出现越权操作,既保障全体业主权益,也规避个人履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