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案涉估值项目资产评估机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胡赞明,案涉估值项目相关人员;
谭旭明,案涉估值项目相关人员;
龙志刚,案涉估值项目相关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查明的事实,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胡赞明、谭旭明、龙志刚在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提供估值服务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估值项目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中科华为三盛教育拟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新材)部分股权事宜出具《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该公司股权市场价值估值报告》(深中科华估咨字〔2023〕第003号,以下简称估值报告),截至估值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天雄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95,214.19万元。2023年12月,三盛教育披露拟使用现金37,133.53万元收购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佳)持有的天雄新材39%的股权,并披露估值报告。
二、中科华未勤勉尽责,出具的估值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估值基准日,天雄新材有6条电解锰生产线,设计产能为8万吨/年,已投产3条生产线,另3条生产线未投入使用。中科华采用收益法估值,按照自2024年起6条生产线全部投产且产品实现销售的假设预测天雄新材未来营业收入等数据,但未对天雄新材电力供应审批手续未完成、行业协会限产倡议等涉及天雄新材生产的重要事项予以充分核查验证。
天雄新材向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锰业)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已被抵押且相关债务逾期多年。2022年11月,天雄新材的股东湖南大佳出具承诺保证天雄新材持续经营,包括将天雄新材股权转让款优先解决租赁资产债务问题等措施,同年三盛教育使用现金50,031万元向湖南大佳收购天雄新材51%的股权。截至估值基准日,天雄新材租赁资产相关债务仍未清偿,中科华估值时在债权人未行使抵押权且湖南大佳出具前述承诺的基础上假设天雄新材未来持续经营,但未就湖南大佳承诺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等涉及天雄新材持续经营事项予以充分核查验证。
中科华在收益法估值中对折现率计算错误。估值报告所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算表》中折现率为11.1639%,实际应为9.2114%,导致对天雄新材股东全部权益的估值偏差27,159.39万元,占估值报告所载估值结果的28.52%。中科华在为三盛教育提供估值服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估值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胡赞明负责案涉估值项目现场工作、估值报告撰写等,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谭旭明负责中科华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导致案涉估值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存在严重缺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龙志刚承揽案涉估值项目并安排、参与估值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科华、胡赞明、谭旭明、龙志刚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7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胡赞明、谭旭明、龙志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科华、胡赞明、谭旭明、龙志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