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限高”被执行人“借名买房”目的合法,合同有效!
被告一为被依法限制高消费的人员,借用被告二名义,以500万购买原告房屋,过户后抵押贷款450万,但合计仅支付原告购房款75万,余款至诉前未支付。原告以被告一以被告二名义购房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注销抵押登记,返还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购买不动产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亦无证据表明被告一的行为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一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卢某(一审原告)主张许某(一审被告一)借名买房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名买房的行为本身是为了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但许某与卢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陈某(一审被告二)与卢某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均是为获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该目的并不是非法目的。因此,上述两合同合法有效。卢某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40800元,由上诉人卢某(一审原告)承担。张茂荣律师提醒⏰:取得买家贷款承诺函或收到全部购房款前切莫过户!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原告违反深圳二手房交易“先取得买家贷款承诺函再过户”的惯例流程,轻信过户后买家会抵押贷款付款,最终导致“房款两空”!所以,建议二手房卖家严格遵循交易惯例,在取得买家贷款承诺函或收到全部购房款后过户,如确实不熟悉流程,也可以委托专业房产律师全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