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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信息(速览)
2026年5月29日至6月3日期间,万科城公共区域水电费804,407.91元从业主共有资金中支付,未见提前十日公示。
导语
2026年5月29日至6月3日,短短数日内,万科城小区公共区域水电费共计804,407.91元(水费285,404.59元 + 电费519,003.32元)从业主共有资金中迅速支付。两笔支出均超过10万元,属于法律定义的“大额资金”,却未见任何提前公示。
更令人担忧的是,审批过程中存在已被中止资格的委员参与、业委会财务同时兼任初审人和复审人等程序瑕疵。
还有业主反映,这笔费用中可能包含了大量本不应由全体业主承担的不合理支出。
更值得追问的是:从法律主体来看,物业与水电部门签约的合同,水电部门应该直接追责物业,把欠费责任推到我们业主是否妥当?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没有跟水电部门签合同,为什么让业主大会基本账户直接向水电部门支付水电费?
值得关注的是:签字同意支付该笔费用的业委会委员,在审批意见中均仅写“同意”二字,上述疑点均未被提出质询或要求补充材料。
作为万科城的业主,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否得到了尊重?
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花?
以下为您梳理本次支出的七大疑点,每一条均以事实+法律/常识为支撑。
疑点一:两笔共80余万大额资金支出,未提前公示直接付款
事实陈述
2026年5月29日发起申请,同日完成初审和业委会委员审批,6月3日完成付款。整个过程中,未见任何提前十日的公示记录,也未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支付费用中包含了58,457.65元违约金(水费违约金33,492.52元 + 电费违约金25,601.13元)。
注:绑定透明社区小程序的万科城业主可以到财务公开去查看审批详情。

法律及常识质疑
根据《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业主共有资金的大额资金支出,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公示资金支出需求,数据共享银行在收到资金支出需求后,应当核实相关公示编号,并对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支出进行转账操作。
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大额资金的支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账户开户单位应当书面答复异议并进行相关资金转账操作。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资金参照大额资金支出方式委托数据共享银行进行监管。
根据《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额资金是指十万元以上的业主共有资金。
(二)数据共享银行是指已经与我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名单内的银行。
(三)账户开户单位是指在数据共享银行开户的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
(四)公示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时间不少于十日。
违约金是因欠费产生,而欠费并非突发紧急事件(供水供电单位系多次来函催缴,说明欠费已持续一段时间)。物业公司有充足时间规划缴费,不存在“停水停电”的紧急避险情形。
“先付款、后核查”的做法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常识。如果违约金不应由业主承担,一旦支付出去,再向物业公司追回将极为困难。
疑点二:合同是万科物业签的,凭什么直接用业主大会的共有资金买单?
事实陈述
与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龙岗区供电局布吉供电分局签订合同的法律主体是万科物业,而非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本次审批中,万科物业服务中心以“申请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支付上述欠款”的方式,将自己作为签约方的债务直接转嫁给全体业主。

法律及常识质疑
合同相对性原则:供水、供电合同的债务人系万科物业。业主大会并非合同当事人,法律上没有义务直接向供水供电单位支付。物业服务合同中“公共水电费由业主承担”的约定,属于内部费用分摊安排,不能改变外部债务主体。
违约金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未按期缴费是万科物业的行为,违约金理应由万科物业自行承担,除非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代缴后业主承担违约金——但即使如此,也须经业主大会同意,且不能跳过提前公示程序。
共有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处分。将物业公司合同债务直接用共有资金支付,实质上是让全体业主为物业公司的管理失职“兜底”。如果这一逻辑成立,物业公司未来任何欠费都可能不经公示直接从共有资金中支取,共有资金的监管机制将被架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将面临持续风险。
补充说明
需要澄清的是,本质疑不否认“合理且属于全体业主产权的公共区域所产生的水电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有资金支付”这一基本原则。
问题的核心在于:目前万科物业是将自己作为签约方的欠付债务(含可能的违约金)直接申请从共有资金中划扣,未经合法程序且存在主体错位。
正确的做法是:由业委会、万科物业、供水供电单位等各方共同协商,明确公共区域水电费的合理分摊范围、计费依据及支付流程,依法依规形成书面方案(如签订补充协议或制定管理规约条款),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执行。
在此之前,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将其合同债务转嫁由共有资金承担。
疑点三:大量不合理费用,凭什么由全体业主承担?
事实陈述
据业主反映,本次支付的公共水电费中,可能包含以下不合理项目:
近5年没有发生过火灾,两处消防水箱2021~2025年这5年水费高达108万元。

二次电表产生的电费是否足额收回并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从提出了这个质疑(2026年3月22日)到现在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三个热心业主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反馈。

万科城小区内,多天多地出现多个公共照明灯在白天光线充足时仍然亮着灯。

万科城小区内,多个地方出现裸露的电线,不仅会漏电产生额外电费,而且可能带来触电风险。

法律及常识质疑
疑点四:签字委员全部只写“同意”,没有一人提出质疑
事实陈述
2026年5月28日,万科物业发函给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申请支付水费、电费欠费,戴*庆“同意支付”并签字。该签字函件作为流程发起的附件被添加到审批流程中。

2026年5月29日参与本次审批的业委会委员及审批意见均为“同意”。
仅业委会财务在电费、水费初审的时候反馈:
“同意支付电费,关联的滞纳金,待后继进一步各方沟通协商,以及核查相关数据,有问题的,将以后的支付中冲回。”
“关于滞纳金的数据,后继将各方进一步沟通协商,分清权责问题,将后继的费用支付中追回。”
法律及常识质疑
疑点五:已被中止资格的委员,为何仍在审批流程中?
事实陈述
业委会委员姜*芳因多次不参加会议,其委员资格已被中止(尚待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正式终止)。但在本次审批记录中,姜*芳于2026年5月29日审批签字“同意”。

法律及常识质疑
疑点六:业委会主任选举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事实陈述
本次审批由业委会主任戴*庆在5月28日先签字同意。但有业主质疑,该主任是否通过正常选举程序产生,是否有资格代表全体业主先行同意支付。
在20260210已经选举出新一任业委会主任后,戴*庆在20260211在社区工作站召集包括姜*芳,方*华在内一批人召开会议,“选举”自己为主任。会议纪要5人签字,包括姜*芳,方*华,并且在业委会公章处于正常状态下,会议纪要盖了居委会公章。
法律及常识质疑
疑点七:业委会财务同时兼任初审人和复审人,职责分离何在?
事实陈述
从审批记录及业主了解的情况来看,本次水电费支付的审批流程存在严重的权限操控痕迹:
实际审批记录显示:
法律及常识质疑
是谁授权戴*庆修改审批流程?
修改流程是否经过业委会表决?
是否有书面记录?
作为业主,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以下行动建议均依据《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基本维权常识。
第一,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要求每一位签字委员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要求物业公司就其合同债务转嫁行为作出说明。
第四,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
向街道办事处及区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以下违法点:
第五,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认为业委会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启动业委会委员罢免程序。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对未尽审慎义务的委员启动罢免。需要达到法定业主人数及面积比例。
第七,推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签约主体问题。
第八,关注后续调查与追责。
业主应要求业委会每月公布核查进展,对查出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金,向物业公司追偿并公示结果。
结语
八十多万元的业主共有资金,在短短数日内悄无声息地被支付出去。没有提前公示,没有充分讨论,没有复核程序。
更严重的是,签约方是万科物业,债务却由全体业主的共有资金承担。而全体签字委员,面对如此多的问题,清一色只写了“同意”。
这七点质疑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对每一分业主共有资金的尊重与守护。
如果您也对本次支出存在疑问,请与身边的业主朋友分享这篇文章,一起行使我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声明:本文基于已确认的事实截图及现行法律法规撰写,力求客观、准确,不包含个人主观判断或情绪化表述。文中对相关主体行为的描述及法律分析,均限于业主对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范畴,不构成对任何主体的名誉贬损。如相关主体对文中事实或法律结论有异议,欢迎通过合法渠道提出并提供相反证据,作者愿意据此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修正。本文由AI辅助创作,内容经人工核对事实与法规后发布,供全体业主参考和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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