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5日凌晨,深圳一位54岁的张女士因突发腹痛被救护车带走。她在送上车前家属多次请求去最近的三甲医院,但急救人员以“我们是健安医院的车,只能送往健安医院”为由,拒绝遵从120调度指令,将患者送至自己所属的民营一级医院。从1时33分CT明确诊断“腹腔大量积血、血管破裂可能性大”、患者出现休克起,到8时家属再三强硬要求后才启动转院,转诊延误近8小时。当日傍晚,张女士因脾动脉瘤破裂出血抢救无效离世。整个过程历时约17小时,其中近8小时的延误,发生在一家没有足够救治能力的一级医院里。
直到2026年4月8日,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全网公愤。4月8日晚,深圳卫健委发布通报:涉事医院被罚款7.6万元、暂停院前急救服务六个月;家属已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愤怒之后,作为一名老急诊医生,我更关心的是:我们用什么办法防止下一个张女士遭遇同样的命运?
以下,我将从五个维度——准入、调度、监管、追责、价值观——谈院前急救违规转运的系统性防范。
事件的第一个尖锐质疑是:一家一级乙等民营医院,为什么能在深圳急救网络中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并且连续多年通过年度急诊急救质量评估?
健安医院是一级乙等民营医院,院内条件简陋,据媒体报道,其抢救室仅有两张病床和基础医疗设备,甚至连血库都没有——患者家属2时30分签署输血同意书后,血液需从上级医院调取,车程约40分钟,直到3时11分才输上第一袋血。而该院在2025年年度120出车量中排名全市前十、民营医院第二。一家一级医院被赋予如此高强度的急救任务,但自身救治能力远远不足,这是制度的系统性缺陷在基层的集中体现。
应当从国家层面修订急救网络医院的准入标准。2020年国家九部委印发《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明确城市地区应不断完善以急救中心为主体、二级以上医院为支撑的城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一级医院本不应成为急救网络的常规参与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急救网络医院的强制最低等级标准,要求至少达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资质,且必须具备急诊科和重症监护能力、具备独立血库或与上级医院建立24小时供血绿色通道、具备开展急腹症手术的条件。
对于现有急救网络中的一级医院,应设置逐步退出的过渡期安排,期满后不再续约。二级以上医院的准入考核也需实行动态复核机制,每年评估一次,达不到标准的立即暂停院前急救服务资格。准入机制的重塑,必须站在“以患者为中心”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医疗机构便利”的立场上。
事件中最令人困惑的细节是:救护车明知调度指令要求送龙华区人民医院,却公然拒绝执行,而且全程没有被调度中心发现并纠正。车辆偏离预定路线时,调度系统是否知晓并进行了干预?家属的这个疑问,也是整个急救界应当反思的问题。
急救调度系统不能只是一个“发出指令”的系统,还必须是一个“执行监控”的系统。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广救护车车载终端GPS实时轨迹追踪与偏差报警机制。当前,已有部分地区在这方面走在前列:南昌急救中心的智慧调度系统能让调度员实时掌握每一辆救护车的状态——是待命、执行任务还是在返程途中,从而快速精准地调配资源。玉屏县搭载的5G智慧急救平台已具备车辆GPS实时定位、车载高清全程摄录、三方高清视频接入等基础功能。
更完善的解决方案应是:救护车行驶轨迹与120调度中心实时同步,当车辆实际行驶路线与调度指令规定的目标医院之间偏差超过某一阈值时(如行驶方向相反或距离目标医院超出500米范围),系统自动发出警报,调度员必须在2分钟内通过车载语音系统向车组核实情况。若车组人员拒绝整改,系统可自动记录违规证据并推送至上级监管平台。这套机制不需要复杂的硬件投入——GPS模块已是当前救护车的标准配置,真正需要的是调度系统的软件升级和标准操作流程的修订。
此外,调令送达必须实现不可篡改的电子化:在出车单中明确写入目标医院,并通过车载终端屏幕显示,避免口头传达的模糊空间。在深圳事件中,急救人员口头告诉家属“我们是健安医院的车,只能送往健安医院”,这明显与调度指令相悖。如果调令直接显示在车载屏幕上,车组人员便没有理由曲解指令。
事后,深圳卫健委组织了全市院前急救网络单位的全面检查,这当然是亡羊补牢的重要举措。然而,检查不能只在事件爆发后进行一次。急救网络的监管应当做到“常态化、制度化、随机化”。
建议建立急救网络单位“飞行检查”制度:由市级急救中心和卫生监督部门联合组建检查组,每年对全市所有急救网络单位进行至少两次不提前通知的突击检查。检查内容应涵盖:
车辆管理:抽查救护车出车单与调度中心记录的一致性,核对实际执行情况与调令是否相符;
人员资质:现场核验随车医护人员执业证照,确保持证上岗,严禁无资质人员顶替;
设备药品:检查车载急救设备和药品的完整性、有效期;
转诊机制:模拟测试急救站点在遇到超出自身救治能力的危重症患者时,是否能够快速启动转诊流程。
检查结果应当公开发布,形成“红黄牌”制度:一次发现严重违规亮黄牌限期整改,两次以上亮红牌暂停院前急救服务资质。让公众也能参与到对急救服务的监督中,例如在急救中心官网开通投诉举报通道,建立患者家属对急救过程的匿名反馈机制。每一次违规事件曝光后,调查处理结果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只有把监管置于阳光之下,才能真正形成震慑。
对于处罚力度,社会舆论的普遍反应是“太轻了”。7.6万元的罚款,对于一家年120出车量排名全市前十的医院来说,可能只是几天的经营收入。暂停院前急救服务六个月,也仅仅是暂停了一项业务板块。而在深圳这种急救资源相对充足的超大城市中,是否有医院会因此受到真正惩罚?家属已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处罚过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处罚适用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不按调度指令运送患者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健安医院被罚7.6万元,属于从重处罚档次的下限。换言之,按照现行法规的最高处罚力度,也不过十万元上限和暂停资质——这两个措施的威慑力明显不足。
建议国家立法层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将罚款上限从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同时明确“一次性撤销院前急救服务资质”的永久性处罚情形,即医院因违规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吊销院前急救服务资质,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应建立“黑名单”制度,违规情节严重的急救网络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被禁止进入院前急救行业。
更为关键的是刑事责任的问题。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医院在转运、急救、转诊环节存在多项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是否存在刑事追责的空间?当急救人员的故意违规行为直接导致患者延误救治并最终死亡时,其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类案件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厘清。建议在急救立法中明确:因故意违反急救调度指令,导致患者救治延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让“救护车截单”行为不再是行政处罚就能了事,而要真正成为一条带电的高压线。
我查阅了深圳健安医院的公众号介绍,该院自称“承担辖区近百万人口的急诊急救任务,年120出车量位列全市前10名,民营医院第2名,龙华区第2名”。这段话的潜台词是:救护车出车量是医院的一项业绩指标。这背后反映出的根本性问题在于——院前急救的公共利益属性与医院经营利益之间的严重冲突。
救护车是救命的,不是给医院拉客、抢单的。当医院的收入与出车量挂钩,当患者送到本院意味着更多的医疗收费,急救人员就有了违规转运的内在驱动。在深圳事件中,急救人员当场说“我们是健安医院的车,只能送往健安医院”,这句话恰恰暴露了这种利益捆绑关系的存在。
建议在制度设计上实现出车医院与接收医院的“双分离” :即急救网络医院负责出车执行急救任务,但患者必须按照调度指令送至指定接收医院,出车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患者必须到本院就诊。这应当作为一条不可动摇的底线写入急救管理条例。
进一步地,可探索急救站点运营与医院经营的彻底剥离:急救站点独立于医院管理,急救人员的绩效考核不与所属医院的业务收入挂钩,急救人员的薪酬水平由急救中心统一核定、财政保障。目前,深圳市正在推进“5分钟社会急救圈”建设,以119个急救站为核心覆盖全市,这是一个很好的基础。应在此基础上,将急救站作为独立的公共服务单元来运行,避免医疗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从更深层次看,急救体系不能市场化。急救资源的配置必须坚持公益导向,不能用商业逻辑来考核急救质量。建议在急救机构年度考核中,引入“公益导向”指标,包括:调度指令执行率、患者送诊目标医院匹配率、转诊及时率、家属满意度等。这些指标应当占绩效考核的主导权重,而出车量等业务量指标应当降低权重甚至取消。
作为一名老急诊医生,我们每天面对的是生命。急诊的每分每秒都在与死神赛跑,我们的每一个决定、每一次转运,都可能是患者生死之间的分水岭。深圳事件让我深感痛心——不是因为违规行为的罕见,而是因为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可能普遍存在的制度漏洞。
但愤怒之后必须行动。通过准入制度的严格化、调度系统的智能化、监管督查的常态化、问责追责的严苛化、利益隔离的彻底化,我们完全有能力堵塞制度的漏洞。深圳卫健委已经启动了全市急救网络的全面排查和调度系统优化,这是一个积极的开始。广东卫健委也已启动专项调查程序。
我希望全国各地卫健委和急救中心,都能从这起事件中汲取教训,主动审视自身的急救网络,主动排查潜在隐患,而不是等到下一个悲剧曝光后再被动回应。急救的每一条规则,背后都是一条鲜活的生命。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让“救护车截单”再次发生。
急救没有试错的余地,更没有“下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