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女子在深圳市光明区某公交站台劝阻一名男子吸烟一事引发关注。《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中规定:深圳所有高铁、火车站等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等候队伍所在区域等,均属禁烟区域。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深圳市光明区通报
"女子在公交站台劝阻男子吸烟发生争执":
责令该男子改正违法行为
并处以行政罚款
近日,网传一名女子在我区某公交站台劝阻一名男子吸烟一事引发关注。我区迅速成立由卫健,公安,交通,辖区街道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6年4月24日17时20分许,在我区同仁路一公交站台,王某某(女,29岁)因劝阻陈某(男,33岁)吸烟行为,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陈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王某某丢掷。
接到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置。因双方互不相让,坚持追究对方责任,民警遂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开展调查,并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期间,由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王某某进行了检查。经沟通调解,当晚22时许,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4 月 34 日 02:06 5G
来杯姬尾酒
发布于广东
对不起,没有坚持到最后
如果我坚持处罚对面,我也要面临被拘留我的精神健康可能不足以支撑这五天的拘留一开始跟我说的是罚款
因为是我往他烟上浇饮料的时候弄到他手上了我没有执法权,所以涉嫌侮辱罪
在不关灯没有手机不让厕所不能关门随时搜身不让躺着的地方呆了几个小时我感觉自己有点撑不住因为一开始让我配合调查
让我做"安检"的时候要求我趴在墙上搜身脱光衣服并且扒下内裤,取掉眼镜这些对我来说是很大的刺激
加上我1200度高度近视,我也被要求不能戴隐形眼镜
还只能穿里面的衣服
我最后的坚持就是我拒绝被罚款因为我不觉得我错了
如果罚款,那我选择拘留
后面他们讨论结果是可以不罚款和解所以我退缩了,我选择和解对不起没有坚持到最后
我已经签了谅解书在回家路上了给大家报个平安
不管怎么样,我不后悔,我也会永远记住此刻的总之谢谢你们
"来杯姫尾酒"是微博用户王荣豪(网名"豪姐")的账号ID,因2026年4月24日在深圳公交站劝阻吸烟引发冲突后遭遇警方争议性执法,迅速成为全网焦点。
一、事件核心经过与争议焦点
冲突起因与警方处置争议
王荣豪在深圳某公交站劝阻一男子吸烟,对方拒绝并持续辱骂。情急下她用饮料浇灭对方烟头,男子随即用饮料瓶砸向其头脸部。
警方认定王荣豪的行为涉嫌"侮辱",拟行政拘留5日,而吸烟男子未被处罚。警方声称"公交站不算禁烟区",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明确规定公交站台为禁烟场所。
过度执法与人格侵害
王荣豪被要求脱光衣物(包括内裤)进行裸检,1200度近视眼镜被没收致行动困难。多人指证警方拖延其如厕请求导致失禁,其他被拘女性(如65岁荨麻疹患者)同样遭遇漠视。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人身检查需由同性进行"和"保障人格尊严"的规定,被质疑程序违法。
社会发酵与舆论质疑
执法公正性:警方被指袒护吸烟者,办案民警"看着烟没砸到人"的言论与监控及王荣豪衣物残留饮料渍矛盾。
寒蝉效应:事件引发公众对公民维权勇气受打压的担忧,深圳"控烟先进城市"形象受损,控烟投诉渠道受阻(如收不到验证码)。
二、账号现状与舆论反响
账号被禁言与用户声援
王荣豪的微博账号"来杯姫尾酒"因"发布不良信息"被禁言3天,计划于2026年4月28日解封。
部分网民呼吁解封账号,要求其亲自说明事件后续,如用户质疑:"警察搜身程序合法吗?希望解封让她出来说清楚"。
两极分化的舆论场
支持声浪:网友整理投诉模板,通过深圳公安局长信箱、12389平台举报涉事民警;普通网民感慨"普通人最好有一个流量账号,否则难以为自己发声"。
质疑炒作:有声音认为该账号(红V认证)借事件炒作,例如用户称"100%是在炒作,本身就是红V账号"。
三、事件最新进展与公众诉求
和解与后续压力:王荣豪因精神压力签署谅解书放弃追责,但强调"不后悔劝阻吸烟"。其直播回应关注时,门外出现与直播开关同步的敲门声,疑似遭遇骚扰。
核心诉求:公众要求撤销对王荣豪的处罚认定、追究涉事民警责任、公开道歉并赔偿。截至2026年4月25日,深圳官方未作回应,舆情持续发酵。
四、关联内容说明
风险提示:事件中警方执法细节及账号历史言论(如提及暴力内容)存在争议,部分信息源自网络爆料,建议以权威部门后续通报为准。
@胡锡进:深圳光明区联合调查组的通报周六晚上出来了。老胡个人认为,警方促使双方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同时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男子处以行政罚款,这个结果是妥当的。那名男子在车站吸烟显然违反了《控烟条例》,女子劝阻他吸烟,最后发展成双方轻微摩擦,以调解方式结束此案,总体上我认为是合适的。
然而,事情的过程被女子描述出来,引发广泛质疑。特别是该女子声称被要求将“内裤扒到膝盖以下检查”。而在此案并无导致拘留情节的情况下,这样的“人身安全检查”虽由女性工作人员开展,是否有必要,公众有疑虑。
老胡认为,深圳警方有必要对是否真的对该女士做了她所声称的检查,以及这种检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做出说明。那对维护深圳警方的形象将产生积极作用。
这种检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做出说明。那对维护深圳警方的形象将产生积极作用。--我提起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深圳市行政诉讼法庭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拒绝调取深圳公安执法录像。深圳公安拒绝提供办案中心对报案人、受害人采取强制措施(检查、尿检、穿囚衣、坐审讯椅)的任何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