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主题
“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深圳正加快建设全球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更恰逢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第三十三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将在深圳举办,第八届深圳国际摄影大展站在时代的新起点,以“视域·科技之维”为主题,旨在开创科技与影像深度融合的新篇章,探索以科技赋能摄影、以摄影诠释未来的艺术范式。本届大展不仅是深圳城市形象的视觉凝视和影像叙事,更是推动科技与文化深度融合、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文明对话的一次重要实践。
当前,迅猛发展的人工智能正在不断改进影像的品质并生成新的影像类别,实现更加广阔的视域融合。本届大展将聚焦摄影与新大众文艺的关系,鼓励创作者运用影像媒介记录场景中的新时代和城市生存状态的深刻变迁;展示从微观的芯片结构到生物信息图谱,从宏观的智慧城市网络到太空探索的无限视野;探索从算法生成艺术的方式突破,到数字伦理与身份认同的观念演化。
本届大展将荟萃一批运用前沿影像技术、蕴含人文关怀与未来洞察的作品来集中展示,旨在见证新质生产力绵延之光赋予影像的永恒生命力,思考人类如何通过新的视域融合,来抵近自身、洞察世界、迎向未来的客观进程。
1.纪录类:纪录摄影是指以客观记录的方式关注社会生活、自然环境生态、民俗风情等各类题材的作品。涵盖新闻摄影、专题报道摄影、社会人文纪实摄影、自然纪实摄影等。
2.艺术类:艺术摄影是指为表达审美意趣、倾诉主观情感而创作的作品。题材可涵盖人文景观、民俗风情、人物、静物、动植物等。也包括创意影像、观念影像、实验性影像等,对创作技法不作限制。
征稿细则
1.本届大展面向全球摄影人、摄影组织征稿,已参加过历届“深圳国际摄影大展”并入选的作品,谢绝参加本届大展。
2.本届大展以“视域·科技之维”为主题,该主题下设两个类别:纪录类和艺术类。每位作者可参加其中一类或多类,同一作品不得选送不同类别。投稿作品单幅、组照均可,一幅作品或一组作品为“一件”。一组作品(一件)限4-10幅,每人每类别投稿不超过4件(含4件)。投稿作品拍摄地点、器材不限,作品创作年限为2021年至2026年间。
3.本展览要求实名制投稿,投稿者务必仔细核对所填写的全部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截稿日后将无法进行调整修改。
4.投稿方法:请登录中国摄影家协会投稿专用网址(https://zg.cpanet.cn)首页,进入“第八届深圳国际摄影大展”专区,根据页面提示,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上传作品。本届展览只收电子文件,文件格式要求为JPEG,文件长边不小于3,000像素,大小限2~6MB。每幅图片须有唯一的标题,不接受“未标题”“无题”以及相机拍摄时自动生成的和只用数字等符号命名标题的作品,组照中的所有图片均须有唯一标题。不允许在图片上出现标题和作者的任何信息,也不允许在作品标题中出现作者名字等相关身份信息。每件作品除标题外,应有简要说明(100字以内,包括时间、地点、事件要点)。组照除提交上述要求的简要说明外,还须提供每幅作品50字以内的分说明。
5.参展作品必须是投稿者本人独立完成的作品,并对其拥有独立、完整、明确、无争议的著作权;同时要保证作品没有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凡因稿件或投稿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均由投稿者自行承担。
6.纪录类作品使用图像软件处理照片时,不允许对图像做影响照片真实属性的调整和润饰;不允许对画面构成元素进行添加、移动、去除(去除图像传感器及镜头污点除外);不允许对画面进行翻转和破坏原始比例的拉伸、压缩;允许裁切、旋转画面;不接受二次或多次曝光拍摄的作品;不接受相机自动生成或者用软件拼接而成的全景图或景深合成图。允许对整体影调及局部影调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得破坏原始影像的基调与氛围,不得通过影调调整隐藏画面元素;允许将彩色照片整体转化成黑白或单色,不允许做局部黑白或单色调整。
7.所有投稿作品严禁利用任何技术方法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或局部影像,凡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相关纠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投稿者本人承担。
8.对于足以妨害公序良俗的作品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严重误导公众认知、具有欺诈性质等一切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形,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展资格。
9.郑重声明:对于存在著作权问题以及其他严重违规情况的,组委会将取消投稿者的参展资格,收回荣誉证书等,并在媒体上通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禁止其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举办的所有展览活动三年直至终身。
10.特别提示:纪录类入展作者有义务向组委会证明其作品的真实性,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委会提供入展作品原始影像文件,用于专家鉴定及制作展览照片等。原始影像必须是作者本人用照相机、手机、平板电脑等具备照相功能的摄影器材所拍摄的、未经任何软件处理的、含有拍摄机型、拍摄时间、相关参数等完整原始数据的文件。如使用胶片拍摄的,须提供用数码相机翻拍的完整胶片(带有齿孔、编号或生产商标识片基)的RAW格式文件。对不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始影像文件的入展作品的作者,即视为自愿放弃入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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