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导案例1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27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首次开庭 重新仲裁
裁判要点
相关法条
基本案情
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正共盈公司)诉称:实正共盈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的纠纷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重新裁决的决定,该案目前尚未重新组庭,处于首次开庭前的阶段。两个案件程序相互独立,现在提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间应当被认定为首次开庭前,一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粤03民特249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实正共盈公司的申请。实正共盈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粤民终221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本案虽然进入重新仲裁程序,但仍为同一纠纷,实正共盈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并确认对仲裁程序无异议,其行为在重新仲裁过程中仍具有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一审法院不应受理实正共盈公司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裁定驳回实正共盈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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