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文件,深圳市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条 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条例。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采购主体 | ||
| 资金来源 | ||
| 采购标的 | ||
| 适用除外 |
根据《深圳市2025-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深财购〔2024〕65号):
|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 ||
|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 | ||
|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均为400万元
根据《深圳市2025-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明确规定:
经营(运营)权招标项目
资产出租、出售项目
使用工会会费、团费、党费采购项目
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
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按行业规定执行)
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药品采购项目(按行业规定执行)
1. 计划管理原则
"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
2. 集中采购为主原则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3. 电子化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作出变通或补充规定。当国家《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与深圳条例不一致时,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优先适用深圳条例 。
财政性资金定义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均视同财政性资金 。
总结:深圳市政府采购的定义核心是"财政性资金+特定主体+货物工程服务",通过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100万元)划分法定政府采购与单位自行采购的边界,并建立了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为载体的电子化采购体系。

【公立医院运营管理业财融合案例】凝聚运营管理合力促进提质增效
延伸阅读: 2.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 企业质量管理 10.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11.医用耗材集采的趋势 18.医院采购13问答 19.采购2问答 20.数说广东“创新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