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股票市场,有投资到会退市的股票的风险。不同板块(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的退市标准会有差异。退市包括强制终止上市(以下简称强制退市)和主动终止上市。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四类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退市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触发强制退市: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
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 万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 万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且其 B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 股和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
3、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既发行A 股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 5 亿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 亿元;
4、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的连续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
另外,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2、3、4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1项、第2项情形。
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因上述原因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4、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5、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6、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8、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9、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3、上市公司涉及上述第1、2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2)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 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内或者2020 年度至2023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3 年度、2024 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
4)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 2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的 3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2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期末净资产金额绝对值的 30%。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4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5)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3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 2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3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4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6)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7)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至 2024 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上市公司出现上述四类强制退市情形,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