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务必认真、详尽、准确填写联系方式,如因考生填写联系方式有误造成无法联系考生而影响考生复试录取等事宜,学校概不负责。
(二)考生应就报考博士研究生事宜积极与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学校若无法从非定向就业考生所在单位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参加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对在报名或考核中存在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将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四)应届硕士生入学报到时须查验硕士学位或学历证书原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或学历者,取消录取资格。
(五)深圳大学不允许研究生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学籍。
(六)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详见《深圳大学2026年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
https://yz.szu.edu.cn/info/1042/14066.htm
(七)材料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生命与海洋科学学院、医学部、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及法学院设在丽湖校区,其余设在粤海校区。应用技术学院设在深圳技术大学校内(深圳市坪山区)。
(八)本章程由深圳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解释。若上级部门在本招生年度出台新的招生政策,学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九)联系渠道深圳大学国标代码:10590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755-26536177网址:https://yz.szu.edu.cn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大学粤海校区汇元楼433室邮政编码:518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