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约定每月30日支付上月工资,员工被迫离职后是否能获赔偿?
劳动法规定公司需要按月支付工资,一旦工资发放日期不合法,公司将会面临巨额赔偿!30号发工资,是否违法?
某深圳设备公司员工A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公司拖欠工资,判决其向A某支付补偿金。
此案核心争议为:公司约定每月30日发放上月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全国层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仅明确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需按约定日期发放,遇节假日、休息日提前支付。各地则有细化条例,本案适用深圳当地规定。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月工资支付周期内,约定发薪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即次月7日前需发上月工资。第12条补充,正当理由可延期5日(次月12日前);生产经营困难经工会或员工书面同意,最长可延至22日,但仅限特殊情况偶尔使用。
法院认为,该公司直接将特殊情况的延期发薪定为常态,约定每月30日发薪,明显违反条例规定,认定其拖欠工资合法合理。
从上可以看出,各地地方规定有不同,所以不要认为拖发一下工资也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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