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工程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40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2025年度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一)职称申报时间为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16日。
3月16日(星期一)17时前,申报单位须完成评前公示并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3月25日(星期三)17时前,申报单位需在申报系统中将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未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0日(星期一)17时前,未在此时点之前缴费的,无法继续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具体操作说明详见缴费通知书。
(二)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申报。系统申报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更改。
(三)受理专业范围:技术经纪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其中:
申报技术经纪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及技术转移转化运营等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是正在任职期间,“在岗”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11楼,1121B室,邮政编码:518063。
(五)受理咨询电话:0755-86715023、83699113、26551624。
(六)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违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电话:0755-12333。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对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报考条件执行。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五)申报人填报的资历信息、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25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学历(学位)证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深圳市2025年度工程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经纪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1〕14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14号文”)规定执行。其中:
1.符合评审破格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按照规定需由推荐人出具推荐意见的,请按要求填写《深圳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系统下载)、《深圳市职称破格申报人员情况简表》(通知附件2),连同推荐人职称证书扫描件,一并上传到系统中提交审核。
2.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职称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职称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相应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论文期刊名录需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或“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查询,并将查询结果输出打印后附在论文后面。发表在增刊(未备案)、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论文集的一律不予认可,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所提交的论文内容原则上需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维普网(http://www.cqvip.com/)其中一个网站收录。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收录的,评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27号)要求,申报2025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25年当年度(自2025年1月1日起)的继续教育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应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不少于18学时。按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每天8学时计算。关于公需科目,省人社厅已将网络课件公布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jxjy/home)和省教育、卫生健康、会计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平台,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学习。2025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逾期不提供补学服务。
(六)申报人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单位的,需上传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
(七)获得现资格后(未获得职称的,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开始)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的业绩成果情况,需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涉及行业准入的,如建筑等,要求申报专业和业绩与工作单位的资质相一致。对于完成发包承揽关系甲乙方项目或多方合作、多人合作项目的,需列明本人承担的部分及所起的作用,同时附上合作方(多方、多人)出具或加具的证明文件。如用模糊句法表述造成理解误差的,或未附有合作方证明文件的,该项业绩成果无效。
四、申报有关事项说明
(一)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等文件精神,进入疫情防控新阶段,不再新增开展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认定;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相应规定实行职称倾斜。对于原已认定为“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执行原有职称激励政策,不实行政策“收缩”。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评委会开展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
(二)参照《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取得首次职称前,可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流程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申报评审,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不作为评审必要条件。回国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不纳入该“绿色通道”评审的有效材料范围,可作为参考。
(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四)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合法合规取得的职称(特指非广东省各级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的职称),可在我市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与2024年度一致。在省外(含军队、央企)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职称,需上传资格证书及评审表、任职文件等材料。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其以下原职称属于不予认可的情形,不能用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1.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职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全国统考规定通过当地自行评审、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核发的职称证书。
2.取得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
3.按职称管理权限应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但未经委托程序自行到外省、中央单位取得职称的。
4.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审机构核发的职称证书。
5.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核发的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名称不符合国家职称规范的。
6.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五)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时,不与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挂钩。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六)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工程专业人才职称评价试点的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23〕26号),符合条件的港澳专业人才可通过特定办法、特定标准、特定渠道向省高评委申报评审,具体请径询省高评委。
根据《深圳市国际职业资格视同职称认可目录(2025年)》(深人社发〔2025〕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持有目录内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国际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七)实行代表作成果制度。申报人应按照《广东省技术经纪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填写申报系统“业绩成果”“获奖情况”“论文、专著、会议宣读论文、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未发表)”“专利及著作(已登记著作权)”信息项时,对照《广东省工程系列技术经纪专业高级职称代表性成果清单》(见附件3)勾选是否代表作,最多填报3项。
(八)我省已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2025年度继续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实行。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按规定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评价通过日期起算。
(九)中直驻深单位或外省驻深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五、职称评审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
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申报。
申报人按照系统提示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个人照片、承诺书、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扫描件。(个人照片是作为制作职称证书的重要依据,上传正规证件照,保证照片头像向上;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格式为jpg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像素不小于128×180。)
注意:个人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单位审核时,申报(审核)单位默认为社保缴纳单位。如果申报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请联系申报单位在系统中将个人加入单位预审人员名单。申报单位一经确定,在本职称评审年度不予变更。
申报人需密切关注个人申报状态及进展情况。
(二)申报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评前公示
申报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职称评审申报人情况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位置公开,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举报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的问题短时间内难以核查的,可先报送评审材料并如实注明,待核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四)申报单位报送
公示结束后,申报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评委会办公室时限要求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申报材料。在要求时点前,未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的,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五)评委会办公室评前受理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申报条件;(2)未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材料;(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评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有关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计入失信档案,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六)缴纳评审费用
申报人材料受理审核通过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缴费通知书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
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高级评审费5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及申报类型为考核认定(包括中、初级)的评审费:280元/人。
我市职称评审,除按规定收取的直接进入财政专户的评审费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也未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职称评审相关的有偿服务等。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开设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权威信息发布平台了解政策要求,警惕网上“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信息。
(七)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
需要答辩的申报人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对于业绩论文等存在疑问的,以及评委会认为需经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也须面试答辩。
(八)申报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要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单位应在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公示,未按时完成公示的,将影响后续的证书发放及职称申报。
(九)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评委会办公室应在全部公示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证书查询”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六、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求
(一)关于申报审核要求。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正的内容,申报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补齐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本行业省标准已明确包含的技术岗位,申报人不得再适用其他通用性评价标准申报。
(三)诚信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填写《自评符合条件情况审核表》(见附件4)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的,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取得职称的,一经核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予以撤销。
(四)做好评前、评后双公示。申报单位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及时上报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有义务落实“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对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申报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的,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单位、申报人对评前公示和评后公示情况拍照或截屏保留备查。
七、本通知未作明确事项,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东省技术经纪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深圳市职称破格申报人员情况简表
3.广东省工程系列技术经纪专业高级职称代表性成果清单
4.自评符合申报职称资格条件情况审核表(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5.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常见问题问答(2025年度)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6年1月30日

广东省工程系列技术经纪专业高级职称代表性成果清单
申报人在符合申报条件基础上,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1-3项(工作业绩须与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相关,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提取):
一、高级工程师
(一)技术转移转化研究专业
1.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市(厅)级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除主持人外排名前三或子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
2.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的市(厅)级及以上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或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划。
3.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作为主编、副主编或主要章节撰写人出版的相关专著、编著、专业教材(专业教材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5.参与制(修)订并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参与制(修)订(排名第一)并颁布实施的团体标准。
6.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并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行业发展或研究报告。
7.其它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二)技术转移转化运营专业
1.作为主要负责人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将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并实现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负责人策划实施技术投融资项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负责人促成科研成果转化进入中试孵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产品经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技术转移转化体制机制创新并做出重大贡献,为本单位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负责人策划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单次促成科技成果对接5项以上或累计促成科技成果20项,或单项成交金额50万以上或累计达到200万以上。
6.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市(厅)级及以上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相关情况。
7.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的市(厅)级及以上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或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划。
8.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9.作为主编、副主编或主要章节撰写人出版的相关专著、编著、专业教材(专业教材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10.参与制(修)订并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参与制(修)订(排名第一)并颁布实施的团体标准。
11.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并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行业发展或研究报告。
12.其它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三)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专业
1.作为主要负责人促成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或促成各类科技企业成功组建并获得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或促成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
2.作为主要负责人为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成功落地提供有价值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等服务。
3.作为主要负责人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中试孵化、招标拍卖等综合配套服务,并促成技术交易、订立技术合同并落地实施。
4.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的市(厅)级及以上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或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划。
5.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6.作为主编、副主编或主要章节撰写人出版的相关专著、编著、专业教材(专业教材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7.参与制(修)订并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参与制(修)订(排名第一)并颁布实施的团体标准。
8.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并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行业发展或研究报告。
9.其它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二、正高级工程师
(一)技术转移转化研究专业
1.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国家级研究课题。
2.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的省(部)级及以上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或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划。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作为主编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专业教材(专业教材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5.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并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本领域决策咨询报告、行业发展或研究报告。
7.其它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二)技术转移转化运营专业
1.作为主持人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将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并实现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2.作为主持人策划实施技术投融资项目,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持人促成科研成果转化进入中试孵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产品经转化后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持人推动技术转移转化体制机制创新,为本单位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持人策划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单次促成科技成果对接10项以上或累计促成科技成果50项,或单项成交金额100万以上或对接合同金额累计达到500万以上。
6.作为主持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相关情况。
7.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的省(部)级及以上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或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划。
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9.作为主编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专业教材(专业教材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10.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11.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并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本领域决策咨询报告、行业发展或研究报告。
12.其它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三)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专业
1.作为团队负责人,带领团队促成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或促成各类科技企业成功组建并获得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或促成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
2.作为团队负责人,带领团队为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成功落地提供有价值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等服务。
3.作为团队负责人,带领团队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中试孵化、招标拍卖等综合配套服务,并促成技术交易、订立技术合同并落地实施。
4.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的省(部)级及以上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或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划。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6.作为主编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专业教材(专业教材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7.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8.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并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本领域决策咨询报告、行业发展或研究报告。
9.其它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附件5
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常见问题问答(2025年度)
一、【职称基础知识咨询】
1.问:什么是职称?
答: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问:什么职称系列?职称级别如何设置?
答:我国现行的职称制度中,职称按不同的系列划分种类,共有27个系列,例如工程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等。目前各系列职称基本都划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等五个级别,并有相应的资格名称。具体系列和资格名称见附件《职称系列(专业)各层级名称》。
3.问:取得职称的途径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省、市职称政策的规定,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通过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职称评审、统一考试等三种主要途径取得职称。
更多详细信息可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typ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查阅《深圳市职称评审申报指南(2025年度修订版)》。
二、【申报问题咨询】
1.问:申报职称一定要有单位吗?
答:是。申报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申报单位原则上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申报单位可以是劳务派遣单位或实际用人单位。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才,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作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一经确定,在本职称评审年度不予变更。
2.问: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不一致也不相近,如何申报职称评审?
答:按现从事岗位专业进行申报。
3.问:我准备申报建筑专业工程师评审,请问对我所在单位的资质有无有要求?
答:一般情况下,个人申报职称与所在单位性质没有要求,但与个人现岗位和从事专业有关。个别特殊系列在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对单位性质有所规定,如卫生系列等,从其规定。
4.问:职称评审业务有无国籍限制?对于境外人员有没有特别要求?
答:我市职称评审不与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挂钩,在深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和外籍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评审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
“在职”是正在任职期间,“在岗”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中,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需要提供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5.问:我已经退休,但返聘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请问是否可以申报职称评审?
答: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6.问:申报人员已取得了标准化工程师资格,现在想申报质量工程师评审可以吗?
答:如确实已转换了工作岗位,提供转岗证明可以申报。
7.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哪些可与我省职称对应?
答: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40号),2025年度继续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
根据《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及国家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应关系如下:
工程技术领域: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 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上各项未分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工程师职称。
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例如,取得系统架构设计师资格,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10 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硕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7 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
经济(会计、审计、统计)领域:经济专业技术资格、银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上两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经济师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职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统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统计师、统计师职称。
拍卖师、导游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税务师,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职称。
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2017 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 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经济类和管理类学历人员),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经济师职称。注册会计师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会计师职称或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审计师职称。
医疗卫生领域:执业助理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别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医士、医师职称。护士执业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护士(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对应护士)、护师(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护理工作满 1年人员)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药师(士)、护师或技师(士)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或主管护师职称。
其他领域: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中的初级、中级、高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初、中、高级职称。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编辑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编辑职称。翻译专业资格的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助理翻译职称,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翻译职称。执业药师对应我省医药行业的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医药行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包含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执业兽医资格对应我省农业技术人员系列的助理兽医师职称。
8.问:已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证书,如何申报工程师职称?
答:根据省有关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可对应工程师职称,但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可按照年度常规流程申报工程师职称,选择“转系列(专业)类型申报”;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9.问:我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证书,这是算已经取得职称了吗?
答:根据省有关规定,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具体的学历资历条件如下:

10.问:灵活就业人员怎么申报呢?
答: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并由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开展评前审核工作。
11.问:我是出站博士后,请问我在站期间的工作业绩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业绩?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答: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业绩是可以作为申报职称评审有效材料,在程序方面与普通申报人员一样进行申报、提交材料,无特殊的规定。
12.问:我已经评审获得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是否可以申报高级经济师。
答:不可以。政工师不能作为中级职称的条件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13.问:我以前从来没有取得过职称,符合条件可以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吗?
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1)我省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规定中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
(2)符合海外留学回国高层次人员条件的(注:具体条件请查阅粤人发〔2004〕223号文);
(3)符合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条件的(注:具体条件请查阅粤人社发〔2012〕38号文);
(4)机关公务员调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5)符合其他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如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深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众创杯等)的专业技术人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均需满足相应的学历资历等条件,方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14.问:以往年度评审未通过的申报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学术、业绩成果继续申报?
答:以往年度评审未通过的申报人,应补充提交新的学术或业绩成果(业绩、奖项、论文等相关职称材料)。
15.问:我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经济师证书,请问这是职称吗?转工程技术岗后,如何使用这证书申报工程系列高一级职称?
答:通过全国或广东省统一考试取得的职称证书(包括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船舶、翻译、出版、通信、安全等专业的初、中级)就是职称证,不需要再通过评审或确认环节。经济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先按转系列要求申报工程系列同级别职称,申报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待取得工程系列同级别职称证书后,满一定年限,再申请高一级职称。
16.问:2025年度我市是否对部分专业的职称评审组织统一的专业知识考试?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等专业职称评审方式的通知》(深人社发〔2023〕26号),自2023年7月20日起,全市不再统一组织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专业初、中级职称专业知识考试。申报人直接按照我市年度职称评审通知要求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评审。
17.问:我的职称证书是在外地考评的,在深能继续使用申报高一级职称么?
答:在省外(含军队、央企)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职称,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需上传资格证书及评审表、任职文件等材料。未上传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18.问:本人在省外单位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现转入深圳工作。当前工作单位在职称系统中进行年度考核时,对转入之前年度如何考核?
答:现单位可依据原单位的年度考核,在系统中对进入本单位之前的工作年度进行考核填报。
19.问:申报职称,什么材料可以作为业绩?
答:业绩材料必须是基于本人实际情况且真实有效的工作成果,佐证材料需提供能证明本人参与的相关过程性佐证材料,佐证材料需贯穿项目的绝大部分周期,如项目前期的任命文件,项目过程中的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会议纪要、参与项目的现场照片,项目后期的竣工验收材料等佐证。合同内容较多的,一般提供合同封面、关键页和最后一页法人代表签字页即可;奖项、课题等应附举办单位正式文件及查询网址、查询截图等。
20.问:中直驻深单位或外省驻深企业的申报程序有何要求?
答:中直驻深单位或外省驻深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三、【市属评委会评审流程问题咨询】
1.问:能简要描述一下申报市属评委会流程吗?
答:按照广东省统一部署,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一般11-12月份发布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次年1-3月开展职称申报工作,6月底之前我市评委会完成全部评审工作,6-8月之间陆续发放证书。同一评委会的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评后公示开展的及时性与证书发放的速度密切相关。

2.问:个人申报环节,需要注意什么?
答:职称申报一般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typ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申报。
按照系统提示如实填写申报资料,并上传个人照片、承诺书、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学术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扫描件。上传材料要求详见各评委会通知要求。
3.问:个人上传照片,需要注意什么?
答:个人照片是作为制作职称证书的重要依据,请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上传:
(1)上传正规证件照,保证照片头像向上;
(2)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
(3)格式为jpg格式;
(4)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像素不小于128×180。
4.问:申报系统登录不上,怎么解决?
答:系统操作问题详见系统操作手册(申报系统中下载)。建议使用win7以上操作系统,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访问本系统,如使用其他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可能会有兼容性问题。同时,申报系统需要以PDF格式输出打印评审表等报表,请安装PDF官方软件。
5.问:申报单位如何审核并组织评前公示?
答:申报单位在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核对无误后,在系统打印《2025年度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公示名单》、职称评审申报人情况登记表及申报材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单位填写评前公示情况表,并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公示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1)公示材料和方式:系统打印出公示材料,并注明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并由单位专人保管,以供查验。
(2)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投诉举报处理:受理投诉举报主要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6.问:申报单位评前公示完,是否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答:2019年起我市职称评审全面实行网上评审,申报单位无需向评委会办公室递交纸质材料。
申报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如需要提交材料至主管部门审核的,还需要主管部门审核。
7.问:评审费用如何缴纳?
答:2025年度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高级评审费5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详见各评委会申报通知。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及申报类型为考核认定(包括中、初级)的评审费:280元/人。
申报人在申报系统自行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说明缴费。评审费一经缴纳,不予退款。缴费发票打印流程详见系统操作手册。
8.问:我是否需要参加答辩?
答:申报评审高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对于业绩论文等存在疑问的,以及评委会认为需经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也须面试答辩。答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环节和内容,答辩情况仅作为评委投票的参考依据。评审结果以评委投票结果为准。
9.问: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如何开展?
答:评审结果请申报人自行登录申报网站查询。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评委会办公室和申报单位要按照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分别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分别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上传评后公示情况表等相应附件材料。单位应在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公示,未按时完成公示的,将影响后续职称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时间。具体要求如下:
(1)公示材料和方式:系统打印出公示材料,并注明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申报单位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评委会办公室在网站首页进行公示。
(2)评后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3)投诉举报处理:受理投诉举报主要由公示单位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10.问:评审结果审核确认需要多长时间?
答:评委会办公室应在全部公示(包括申报单位评后公示)结束后及时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的相关材料。
11.问:职称证书如何打印获取?
答: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如证书无法查询,系统提示“查询不到证书”或“证书待校验”,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维护照片。具体流程为:在照片维护中添加照片,在业务申请的“基本信息”栏目里点保存,退出系统再次登录查看是否已正确上传照片。照片维护完成后,请联系申报专业所属评委会办公室。
如证书可以查询,但无法下载,可查看浏览器设置中是否设置了弹窗拦截。
通过系统生成打印的职称电子证书与原纸质版《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深圳相应系列、级别专业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深圳此前核发的原纸质版《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12.问:申报人员如何知道评审已经通过?评委会是否有材料告知申报人员已经通过评审?
答: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2021年起,原则上以年度为基础组织开展,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的1月至3月,在下一自然年的6月底前完成评审。申报人员使用个人帐号登录系统查询业务办理状态,若业务状态为“业务办结”,结果是“办理不通过”,说明是评审未通过;申报人员也可以咨询评委会办公室。
13.问:评审通过人员哪些评审材料必须归档呢?
答:评审通过人员根据申报对应专业的评委会通知,自行打印《广东省职称证书》,并及时领取《广东省深圳市职称评审表》。申报人领取后,注意保管评审表,仅此一份,遗失或损坏无法补领,领取后务必及时将评审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中。需特别提醒的是,评审表是获得职称的重要佐证材料之一,请按各评委会通知在规定时限内领取。逾期未领取者,责任自负。
四、【社保问题咨询】
1.问:我的社保是在分公司缴交的,但总公司要求由总公司统一申报职称,这样可以吗?
答:总分公司均在深圳的,可以由分公司申报,也可以由总公司申报,需要提交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单位开具的,或是工商部门网站企业信息截屏)。
2.问:我的社保是在总公司(深圳市外)缴交的,人也在总公司上班,但分公司在深圳市注册,可以由分公司帮忙申报职称吗?
答:不可以。
3.问:我的社保是在子公司缴交的,是否可以由母公司申报职称?
答:不可以。母、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需由对应的法人主体申报职称。
4.问:在深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人事档案、户口在内地,是否可以在深圳申报职称?
答:在深工作并由单位缴交社保的专业技术人才,不管人事档案、户口是否在深圳,均可以在深圳申报职称评审。
5.问:我是劳务派遣人员,系统中无法自动比对社保信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
五、【继续教育问题咨询】
1.问:我在深圳参加职称评审,请问继续教育证明如何出具?
答:目前,申报深圳市市属评委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可以不用提交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打印的继续教育证明,而是由申报人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在申报系统“继续教育”信息栏目填写当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经单位审核上报即可,但要填报与专业相关的内容。
2.问:我参加职称评审,继续教育需要提供多长时间?
答:需要提供申报职称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如申报2025年度职称,需要提供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的继续教育即可;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关于公需科目,省人社厅已将网络课件公布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jxjy/home)和省教育、卫生健康、会计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平台,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学习。
六、【学历问题】
1.问:截止今年12月31日,我中专毕业参加工作满5年了,从事建筑施工工作,今年7月1日我通过网络教育取得了本科学历,此前没有取得过职称(中专要获得技术员满4年才能申报助理级),请问我今年是否可以申报助理级工程师?
答:此情况因中专毕业以来参加工作经历可以累积计算,符合“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要求,是可以直接申报助理级职称的。
2.问:2003年大专毕业后从事勘察设计相关工作,2015年取得中级职称,去年刚取得本科学历(如果没有本科,需用破格条件申报),请问我今年能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吗?
答:可以。专业技术人才在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科学历,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累加计算的,即资历年限从2015年起到2025年已满10年,符合文件标准中“本科”申报的5年要求。
七、【初次职称考核认定问题咨询】
1.问:铁道信号自动控制专业可否申报铁道交通信号专业的职称初次考核认定吗?
答:对口或相近专业原则上按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一级学科作为判断依据,最终结果由评委会投票决定。
2.问:我去年用硕士学历认定了初级,明年申请用硕士学历认定中级,这可以吗?
答:不可以。除“对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已通过我市评审、认定方式取得员级职称的全日制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学历人员,或取得助理级职称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视为未取得职称人员参加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改革衔接期间的特殊情形外,其余均不可以。
3.问:没有初级职称,能报中级吗?
答:全日制学历为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日制学历为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考核认定为中级职称。注意:考核认定,需要所学专业、从事专业、申报专业对口或相近。
八、【学术成果问题咨询】
1.问:填报论文、著作等的时限要求?
填报获得现资格后(未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开始)至申报2025年12月31日基于所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课题、任务而撰写的,且在2025年12月31日已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并提供相应材料,同时需注明作者名次(独立、第一、第二……),合著作品须注明作者共几人,按实际排名列出前三人。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项目、任务无关的论文、著作不填。
2.问:论文发表的期刊有没有什么要求?
答:论文期刊名录需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或“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查询,并将查询结果输出打印后附在论文后面。发表在增刊(未备案)、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论文集的一律不予认可,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所提交的论文内容原则上需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维普网(http://www.cqvip.com/)其中一个网站收录。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收录的,应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问:发表在“连续性电子期刊”的论文是否可用于申报职称?
答:申报职称的论文一般应为学术论文。仅发表在“连续性电子期刊”的论文是否属于学术论文由评委会专家讨论决定。
4.问:核验期刊真实性是否符合破除“四唯”倾向?
答:二者并不冲突。2022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其中明确规定: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申报人不是必须要发表论文才能参加职称评审,但若申报人是通过论文条款来申报职称的,则必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确保论文的载体为合法(合规)出版物,这是提交申报材料的法定要求。
5.问:有多个学术成果符合评审条件,但其中一个期刊属于假期刊的,可否按“不采用,但不影响其他业绩参评”的方式处理?
答:不行。申报人在申报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诚信承诺,该承诺是对所有材料的承诺。其中存在任一不真实的材料都属于违背诚信承诺行为,应接受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理。
6.问:市系统上传论文是否只上传论文正文即可?
答:不是,需要提供期刊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的查询结果,论文内容收录的网址链接、网站截图,以及刊物的封面、完整目录和论文正文。
7.问:能否撤销、删除或者更换已提交的申报材料?
答:不能。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无论是线上申报还是线下申报,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单位公示并推荐上报后,都不得撤销、删除或更换。我市职称评审依托省、市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现了全程信息化,申报人通过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所有评审信息均长期保存。
8.问:评委会是否应当在申报人提交材料前通知其注意核验学术期刊真实性;申报人不清楚期刊真假,没有相关部门在申报人发表论文时就如何甄别真实期刊进行培训,申报人是否不该承担责任?
答: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自己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期刊、论文的真实性负责,且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已签署了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有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失实的申报材料,申报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申报人在发表论文和提交申报材料时,都应当对期刊的真实性进行把关核验,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无需评委会在提交材料前再次通知。
9.问:评委会是否应在职称申报前将核验期刊真假的渠道告知申报人;期刊是否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论文是否必须收录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网站?
答:对部分申报人反映不知如何核验期刊真实性的,可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供参考查询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申报人可以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备案信息;2.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的收录情况对比;3.通过期刊的官方网站进行比对;4.结合个人论文发表渠道等进行核验。
论文期刊名录需在中国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或“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所提交的论文内容原则上需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维普网(http://www.cqvip.com/)其中一个网站收录。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收录的,应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即:期刊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不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网站收录的论文,由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
10.问:申报单位是否有核查义务?
答:有义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第九条将“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纳入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事项。
11.问:评审通过人员发现套刊、假刊等虚假材料,可否免予处理?
答:不可以。《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第十七条规定,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12.问:境外发表的论文应如何处理?
答:(1)提交一份论文检索结果证明〔可由中山大学国际联机检索中心(电话:84112094)、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国际联机情报检索中心(电话:020-83163425)或其他正规的论文检索单位出具(含各大高校图书馆或查新工作站)〕;(2)提交论文原件和中文翻译版本1份。
13.问:论文是否一定要第一作者发表?
答:是的。不是第一作者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论文提交,相应专业职称改革实施方案或评价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问:攻读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是否可以用来申报职称评审?
答:不可以。
15.问:如果我有一篇论文在内部刊物上发表后,又在有刊号的外部刊物上发表了,算不算一稿多投?
答:不算,如果两本刊物均带有CN或ISSN刊号的就算一稿多投。
16.问:我的论文是12月份被杂志社录用,但发表在次年1月份期刊上,今年是否可以用该论文申报职称评审?
答:不可以。用于申报职称评审的论文要求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的。
17.问:论文发表期刊有没有级别的要求?我已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是否还要在国家级期刊或者市级期刊发表?
答:论文要求是CN或者ISSN公开发表的,作者排名是第一作者或独立。原则上对论文发表期刊级别不做要求,但如果申报专业对应执行的文件标准有明确要求的,需按文件标准执行。
18.问:什么叫专著?
答:专著带有ISBN刊号,具体职称改革实施方案或评价标准条件附录中有关于专著的解释。专著需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出版物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并将查询结果输出打印后附在专著后面。
九、【业绩成果问题咨询】
1.问:市系统填报业绩成果要求?
答:需填报获得现资格后(未获得专业技术的,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开始)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的业绩成果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涉及行业准入的,如建筑等,要求申报专业和业绩与工作单位的资质相一致。
对于完成发包承揽关系甲乙方项目或多方合作、多人合作项目的,需列明本人承担的部分及所起的作用,同时附上合作方(多方、多人)出具或加具的证明文件。如用模糊句法表述造成理解误差的,或未附有合作方证明文件的,该项业绩成果无效。
对于标准、规范等编制业绩成果,上传公开发布实施文件、封面、完整目录、正文内容以及证明本人参与编制工作的排名等相关材料。
2.问:提交奖项需要注意什么?
答:(1)需提供符合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要求的有效奖项;
(2)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3)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3.问:我以发明专利发明人条件申请职称评审,请问发明人是否有排名要求?
答:按照申报专业对应的省文件标准执行。
4.问:我有一项发明专利,目前正在授权公告期,还未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是否可以作为学术成果的发明专利申报?
答:学术成果的发明专利栏目要以取得《发明专利证书》作为申报有效依据。
十、【转系列问题咨询】
1.问:是否可以申报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同一层级的不同专业的职称评审?
答:可以。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与2024年度一致: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符合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应使用不同业绩成果申报不同专业职称。
关于不同系列:一个人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的资格,必须是要有同时在两个系列的岗位上工作,都有业绩成果,符合两个系列的资格条件提交不同的申报材料;对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应符合申报两个系列的规定要求,才可申报两个不同系列的职称。例如,医学院校从事临床医学教学的教师,又同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有不同的业绩,符合资格条件的要求,则可申报两个系列的职称。又例如,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如果既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又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可申报两个系列的资格。
关于同一系列同一层级的不同专业:在具体操作上,申报人应作出转岗说明,并向评委会提交转岗相关证明,证明可以是聘书、合同、单位证明等形式,资历可以从取得原专业低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业绩成果自转换工作岗位后起算。例如:申报人在工程技术岗位取得建筑施工高级工程师职称,只有在转换到其他工程技术岗位的情况下,才能申报其他工程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在申报评审时,应作出转岗说明,并提交转岗相关证明,资历可从取得建筑施工工程师职称时起算,业绩成果应自转换工作岗位后起算。
2.问: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后,因变换工作岗位导致需要转换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是否要先转到另一系列相同级别后才能晋升职称?
答: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十一、【省外(中央单位)职称来深申报】
1.问:外省、中央单位流动至我市的且已取得省外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我市高一级别职称时,如何办理?
答:在深圳市职称晋升时,全国各地合法合规取得的职称证均不需经过验证换证,按照年度评审通知文件要求提交证书、评审表(或申报表、登记表)或任职文件(即发证机关印发的任职资格审批文件)等材料即可。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如评委会办公室对省外职称证书颁发单位有异议,申报人需配合提供其证书颁发单位具有评审权等相关资料。
2.问:外省、中央单位流动至我市的且已取得省外证书专业技术人才想换取我市同层级职称证书时,如何办理?
答:如申报人需要将外省取得的职称证书换发为广东省职称证书,则需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申请重新评审,具体实施与2024年度一致。省外职称证书的重新评审工作与我市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使用同一套业务系统,仅需在申报类型勾选“省外(中央单位)职称确认”,其他条件及流程均与普通评审一致。
3.问:原职称证书专业与现行不匹配,想更换,可否办理?
答:不可以。可按转专业重新申报职称。
十二、【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问题咨询】
1.问:回国后是否可以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对业绩成果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首次取得职称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但回国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不纳入该“绿色通道”评审的有效材料范围,仅可作为参考。
十三、【职称证书问题咨询】
1.问:职称证书是否全国有效?
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且超过国家合格线标准的,取得的证书全国有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通过地方合格线,但未超过国家合格线者,所取得的证书仅在当地有效。职称评审取得的证书“哪里评哪里有效”,广东省内评审、认定、确认、考试取得职称证书在广东省内有效。
2.问:职称证书是否可以通过网上查询验证?
答:目前我市已开放了2012年度以来职称证书查询服务,具体请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首页政务服务——便民查询——专业技术资格查询。查询事项详见页面介绍。
2019年起,广东省启用职称电子证书,此后我市获得的职称证书亦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首页——证书查询栏目查询。
2021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通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https://www.12333.gov.cn),2016年以后在我省评审取得(暂不包括考核认定)的职称证书信息可查,但因平台目前尚处于试运行状态,信息可能存在错漏、缺失等情况。历年在我市取得的职称证书,如国家、省、市平台数据不一致的,请以市平台数据为准。
咨询电话:1366224192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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