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即时配送行业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落实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平台企业、骑手的合法权益,提升平台企业、骑手交通安全守法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深圳市餐饮配送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一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条市场监管、公安交管、应急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可以依据职责对不遵守行规行约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教育和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约谈、警示、通报、宣传曝光、倒查追责、依法处罚等。
第三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在遵规守法、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消费者提供便捷、快速的配送服务。
第四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切实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引导骑手依法、文明骑行,督促骑手及时处理交通违法,防范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第五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当公平竞争,以优取胜,不得有欺行霸市,相互抹黑等恶性竞争行为。同时需严格遵守行规行约,规范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不良导向争夺业务或其他同行运力。
第六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当建立交通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骑手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上岗,并针对风险隐患骑手常态组织考核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常识、警示案例等,不断提高全体骑手的安全守法意识和文明形象。
第七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安全管理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科学设定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完善平台订单分派机制,合理确定骑手配送路线、配送时限、订单饱和度,制定申诉补时相关机制,让骑手可以从容配送。
第八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完善保障制度,探索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方案,督促合作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骑手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其他骑手灵活购买保险,确保骑手从事配送工作时配备意外保险,包括但不限于:骑手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意外险。骑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企业不得逃避、推诿,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在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中,骑手能够获得平台企业
的及时帮助、救助。
第十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努力优化从业环境,推动设置骑手临时驻留点,研发智能头盔等穿戴设备,营造良好从业环境,积极发挥稳定和扩大就业作用。
第十一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加强组织建设,推动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公会组织,积极吸纳骑手入会,参与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协商协调,完善支持保障体系,深入细致开展帮扶工作。
第十二条即时配送平台企应完善矛盾处置机制,探索建立骑手诉求反映的直接渠道,明确诉求处置程序和时限,加强民主协商和平等沟通,对于客观因素造成送单超时等常规问题,一般在24小时内合理解决。
第十三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当对申请注册的骑手进行准入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本企业的平台中注册后从事配送服务: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
(二)无影响安全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身体残疾或精神类疾病问题的;
(三)未被纳入行业黑名单的;
(四)无其他不宜从事配送服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平台企业应当对所有用于配送的车辆做好准入和监管,确保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安全性能良好,必须取得本市公
安交管部门核发正式登记号牌,且按规定悬挂于车辆尾部。
第十五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一人一车”备案制度,建立并依托内部信息化系统对骑手身份及所使用配送车辆信息做好审核和采集管理,每周梳理更新骑手人车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做好信息存储和传输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第十六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当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探索建立骑手“安全分”制度,创新运用智能化手段,加强配送安全监管,合理评估骑手风险隐患等级,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违规骑手实施约谈教育、满分学习、停驶消患、封号清退、纳入行业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即时配送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骑手安全管理,积极向相关部门核实骑手交通违法情况,根据自然周(7 日)、自然月(30 日)为统计周期,依据骑手交通违法、事故累计次数、严重程度等对骑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好教育培训、停驶消患、封号清退、纳入行业黑名单等工作。具体规则如下:
(一)骑手每周(7 日)累计存在1次交通违法行为,全行业各企业同步停单1 日。
(二)骑手每周(7 日)累计存在2次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
1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全行业各企业同步停单3日。
(三)骑手每周(7 日)累次存在3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行为
或发生2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全行业企业同步停单7日。
(四)骑手每月(30 日)累计存在4次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3次及以上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全行业企业同步停单30 日。
(五)骑手每月(30 日)累计存在5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4次及以上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作为高风险、隐患骑手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
(六)其他需直接纳入行业黑名单的情况:
(1)因交通违法造成亡人事故承担主责及以上的,或构成犯罪的;
(2)因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或因交通违法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3)发生暴力抗法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涉及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七)一定周期内(周、月)多次被交通监控设备抓拍采集,存在高风险、高隐患的骑手,依据违法线索采集量、违法严重程度,相应落实内部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严格响应、落实停驶消患工作,形成内部惩戒管理台账,确保内部惩戒措施真实有效,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并加强企业间的相互监督、举报,防范被停驶的骑手跨平台接单作业,确保惩戒措施落地见
效,形成行业协同共治。未严格响应、落实停驶消患工作的企业可视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即时配送平台企业传递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即时配送平台企业的意愿和诉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内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引导、协调、监督即时配送平台企业依法从事即时配送活动。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推动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交通及行业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参加集体会商,及时掌握、了解相关管理政策及企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反馈交流管理难点问题,协同推进行业整体发展。
第二十一条即时配送平台企业遵守公约的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平台企业应当公布监督电话,指定客服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在深圳市辖区内从事经营的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经平台签订后实施,并报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本公约生效期间,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向行业协会提出建议,由行业协会启动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解释权由深圳市餐饮配送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本公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深圳市餐饮配送服务行业协会补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