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有序推进留用地及时兑现落实、高效开发利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6年5月2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粤府办〔2026〕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统筹兼顾被征地农民长远权益保障与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破解留用地落地、开发、盘活全链条痛点,规范留用地安置、流转、开发、监管全流程管理,共包含四部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统筹优化留用地安置方式,实行新旧政策分类处置
对历史已约定实地留用地的,不强制变更安置模式,尊重征地双方原有书面约定;新增征地项目不再以实地划地作为主要安置手段,各地可根据地区实际自行明确新增留用地可采取实地留用方式兑现的具体情形。
二、规范实地留用地管理,推动存量实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
(一)明确实地留用地适用情形
《意见》列明四类应当采用非实地留用、不安排实地地块的情形: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自愿放弃实地留用;地块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省重大线性工程项目征地;其他客观无法落实实地地块情形。除上述情形外,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要求实地留用且规划空间可保障的,可落实实地留用地安置。
(二)优化实地留用地兑现与规划统筹
1.同步审查开发方案:采取实地留用安置的,征地报批阶段同步审查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明确留用地兑现和开发利用相关事项,确保实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
2.鼓励集中连片整合开发:市县政府统筹辖区内零星、分散实地留用地,通过土地腾挪、置换整合优化布局,推动多宗小地块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运营。
3.优先成熟项目兑现:对开发方向明确、项目成熟度高、综合效益好的项目优先兑现。
(三)统一留用地公开流转交易规则
1.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公开交易: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必须通过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公开交易;仅集体经济组织全资设立企业自用留用地,可豁免公开交易要求。
2.合作开发主体公开选取: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外部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留用地的,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招商选取合作方。
3.自主开发运营双向选择: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成物业,可自行对外招商运营,也可委托政府平台统一统筹招商。
(四)严格闲置留用地管控处置
实地留用地须按规划批准文件、出让/划拨合同约定时限开工建设;国有性质留用地逾期未开发构成闲置、依法应予收回的,收回使用权后统一转为非实地留用方式兑现安置补偿,同步按规定足额收缴土地闲置费。
三、健全非实地留用安置体系,细化三类安置实施细则
(一)统一非实地安置最低标准底线
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地非实地留用安置标准,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安置标准不得低于签订安置协议当期地块所在地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二)规范非实地安置协议与成本分担程序
1.协议签订要求:采取任意一种或组合非实地安置方式的,市县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单独签订非实地留用安置协议,或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单设专项条款,明确兑现时限、金额、物业标准、入股权益、违约责任。
2.征地成本统一归集:留用地折算货币款项、置换物业建设筹集成本、作价出资(入股)评估成本、不动产登记相关税费,全部纳入主体项目征地成本,由征地主体承担;市县政府将上述费用足额预存至征地补偿专户,按协议约定及时兑付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拖欠、截留货币补偿款。
(三)分模式细化实施路径
1.折算货币安置:按备案安置标准核算补偿总额,由征地实施单位一次性或分期足额拨付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全额纳入集体“三资”统一管理,依规计提集体经济发展、村内公共配套建设专项资金。
2.置换物业安置:置换物业限定工业、仓储、商业、办公、旅游等经营性物业,由市县政府统筹提供;镇域内无合适物业房源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跨镇异地置换;支持市县依托产业园区、重点片区集中统一建设标准化物业,批量用于留用地置换,稳定长期租金收益。
3.作价出资(入股)安置: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建设主体协商确定作价评估标准,以留用地对应权益入股项目,按股权比例分享项目运营收益,同步书面约定股权分红、退出、登记机制。
四、规范权属登记与集体资产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一)统一权属登记主体
实地留用地、置换物业全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办理不动产登记,严禁登记至村民个人、村组干部或第三方企业名下,从产权层面锁定集体资产属性。
(二)全口径纳入集体资产监管
实地留用地、货币折算补偿、置换经营性物业、作价入股分红等全部留用地相关资产、收益,统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台账规范化管理,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选择货币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章程提留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集体经济壮大、村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建设。
(三)严格落实民主决策与信息公开制度
1.重大事项民主表决:留用地安置方案、开发运营方案、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合作开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征求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经法定表决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表决不得开展任何处置行为。
2.常态化信息公示:严格执行财务公开、资产公示制度,定期向全体成员公示留用地资产、资金收支、物业运营收益;涉及成员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即时公开,全程接受村民监督。
3.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处置留用地前,须书面告知地块承租人、建设出资人、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处置方案不得损害其合法在先权利。
总结
《意见》一方面以非实地留用作为新增征地主要安置方式,从源头化解实地留用地选址难、地块零散、开发缓慢等突出问题,压缩安置兑现时限,同步盘活存量闲置实地留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能;另一方面搭建货币、置换物业、作价出资入股多元安置渠道,划定不低于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补偿底线,依托经营性物业租金、股权分红形成长期稳定收益,解决传统实地留用地收益见效慢的短板,稳固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同时通过统一留用地公开交易规则、规范不动产权属登记、严格村级民主决策与村务公开,叠加多部门全链条监管、闲置用地处置、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安排,构建集体资产闭环监管体系,严防集体资产流失;并且实行新旧留用地分类处置,充分尊重历史征地书面约定,平稳衔接既有政策,配套推出地块集中连片整合、跨区域物业置换、政府统一统筹招商等创新举措,适配全省各地城乡建设与产业发展不同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