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营业执照(独立法人提供营业执照/非法人组织则提供相应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必须为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提供注册卡扫描件或网站信息查询截图);
3.投标人须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主体业态必须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必须为“A”级;
5.投标人配送中心场所须有中央厨房,其中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且采取“互联网+明厨亮灶”形式公示(须按要求提供场地的照片或平面图,并提供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投标人有科学、合理、完善的品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
7.投标供应商须近五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供应商在《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投标供应商须达到开标日空余生产份数大于招标学校学生就餐人数;(由供应商在《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9.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10.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1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由供应商在《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15.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