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则引领和警示教育功能,形成美丽中国建设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级法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在2026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联合发布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下一步,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门和水行政部门将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的有效准确实施,全面落实执法司法协同配合机制,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大法治合力,共同护航“山海连城绿美深圳”生态建设。
被告人梁某某、周某、马某某、冉某某、罗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深圳市环境监测协会诉某电镀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诉某电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受中国农业科学院深圳生物育种创新研究院委托,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某地块进行土壤改良,林某某未按照要求使用一类绿化土进行土壤改良,擅自将农用地改作他用,与被告人郑某某合作对外出售土票收纳建筑工地渣土,导致该地块及相邻地块基本农田被压占毁坏约270亩。经鉴定,涉案地块基本农田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土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且部分区域经检测重金属超标,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土壤污染风险。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某某、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未采取规范流程实施土壤改良工程,擅自将农田改作他用,径直以售卖土票方式在基本农田上倾倒建筑渣土,严重违反国家关于耕地监管的行政法规,导致原有耕作层和表土层被压占,毁坏基本农田270亩,两被告人在明知案涉地块属性情况下,积极主动合作共同实施倾倒渣土行为,共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据此判决: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其共同违法所得1334.842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林某某、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于2025年5月26日裁定维持原判。二审裁判后,市中级法院就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向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发出司法建议,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立即组织开展线索核查处置,并印发《关于做好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等生态环境损害全覆盖排查整治。
(三)典型意义
寸土寸金关乎国计,一垄一亩承载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用‘长牙齿’措施保护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非法压占”类行为常以“改良土壤”等合法名义为掩护,在耕地上倾倒、堆放废弃物,严重破坏耕作层和耕地生态环境,是较为典型的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严惩破坏耕地犯罪行为,坚决追缴行为人上千万元违法所得,对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的类似潜在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有力震慑和警示,促进相关社会主体增强“人人有责、破坏担责”的耕地保护法治意识。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还将生态环境恢复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一体考虑相关耕地质量恢复和生态环境修复等问题,通过司法建议手段落实跨部门协调联动,实现从个案推动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全域排查整治的良好效果。
被告人梁某某、周某、马某某、冉某某、罗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一)基本案情
某清洁服务公司带班班长梁某某,在明知其公司没有浓废液处置能力的情况下,私自安排该公司员工周某、马某某、冉某某、罗某某驾驶公司车辆前往从惠州市拉运浓废液27吨,倒入深圳市坪地街道某社区路段污水箱涵井内,经污水管流入下游某地铁站项目工地内污水管,流至工地内沟渠污染外环境。经检测涉案浓废液中铅、镉、镍、锌污染物均超标,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单位第一时间开展污染清理工作,共处置废水8.26吨、沾染废物10.49吨,经技术单位评估,应急处置后受影响环境已基本恢复原状。应急处置阶段全部费用共计15万余元已由该公司承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某、周某、马某某、冉某某、罗某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深夜在偏僻处通过城市管网灌注排放危险浓废液已达3吨以上,其中铅超标3倍、镉超标12倍、锌超标15倍,已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其中周某、马某某、冉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情节,并综合各被告人的参与程度、次数、分工等因素,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马某某、冉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梁某某自本案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工作,禁止被告人周某、马某某、冉某某、罗某某在缓刑期间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工作。
被告人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于2025年7月24日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问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必须依法惩治和防范此类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本案各被告人从事市政管道疏通清洁服务工作,却违背职业道德义务要求,利用职业便利违法向市政管网灌注危险浓废液,严重污染城市环境。人民法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落实“预防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用足用好刑法规定的预防性措施,为防止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利用原犯罪经验再次实施同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实现审判职能从末端惩治向源头预防延伸,充分发挥了环境司法保护的“惩防并举”作用。
深圳市环境监测协会诉某电镀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宝安区某地块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发现,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中六价铬、镍等污染物超标严重,地块整体呈现污染范围广、程度重、风险高的特点,必须经系统修复后方可用于开发建设。该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复杂,经环境损害鉴定,某电镀厂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责任人。为加快推进该地块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进程,在生态环境部门支持下,深圳市环境监测协会于2025年1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该电镀厂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清除土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二)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在执法或履职过程中委托出具的专业报告,在报告编制人员已出庭就调查程序和评估内容陈述意见并接受当事人质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某电镀厂在案涉地块上长期实施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且其行为与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重金属污染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可归责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市中级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电镀厂在《中国环境报》上就其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3005万余元,其中3003万余元专项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既要防止新增污染,又要解决长期积累的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问题”。《土壤污染防治法》明文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因实施或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均应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且治理过程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费用高,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破局“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对于违法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经发现即应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落实“损害担责”基本原则。本案系深圳市首例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深圳市首例生态环境部门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责任人就违法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表明对土壤污染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深刻警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看不见”但“跑不掉”,唯有主动履责,才能以最小的环境治理成本换取最大的发展效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诉某电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多层线路板,生产过程产生高浓度含铜、镍等重金属废液。2020年3月1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在排查某路段干管污水总铜超标问题时,溯源发现该公司废液收集池渗漏,含有高浓度重金属铜和镍的废水直接流入市政管网,并最终排入茅洲河。宝安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100万元。经鉴定,该公司络合废水收集池、酸性废液收集池存在电镀废水渗漏,重金属污染物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了环境损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损害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起诉,并派员出庭陈述支持起诉意见。
(二)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某电子公司地下收集池在使用中因缺乏防渗漏保养措施而出现池体渗漏,渗漏的废液导致厂内废液收集池区域土壤、地下水重金属超标,进而污染厂外茅洲河地表水。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意图掩盖损害环境事实,对损害后果发生和持续存在直接故意,污染对象多、污染面积广、污染因子危害大,依法应当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相关各项法律责任。据此判令某电子公司承担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各项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264万余元,修复受损土壤422立方米和地下水419立方米,支付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16万余元等民事责任。
某电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该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5年12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5年4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5年9月28日已执行到位款项1380余万元。市中级法院另已根据有关规定将案涉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工作,移送市生态环境局监督管理,目前相关修复监管项目正在有序开展。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本案是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起诉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深圳法院适用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作出判决的首案。至本案一审审理时,深圳市累计投入数百亿元,统筹推进茅洲河黑臭水体、水生态环境的整治,已实现较好初步效果。为保障茅洲河污染治理成果,必须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人民法院针对污染企业放任渗漏发生,以及在执法人员发现违法情形后仍拒不配合调查,甚至破坏毁灭证据,在诉讼中虚假陈述,致使损害后果持续发生等情节,在综合考虑行政罚款数额基础上,依法准确确定民事惩罚性赔偿金额,严厉震慑此类故意污染茅洲河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下,在本案诉讼期间及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防止污染企业转移财产、逃避责任,有力保障了判决生效后执行到位,为后续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必要资金保障。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接到水务部门报告某调蓄池出现水质浑浊、水体呈绿色等异常现象,经溯源发现系某电缆公司楼顶冷却塔发生损坏倾倒,塔内拉丝油(含铜离子)泄漏所致。经监测,该调蓄池受影响区域的地表水和沉积物中特征污染物(总铜和石油类)浓度均超过基线水平,造成地表水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事发时该调蓄池出水口闸阀处于关闭状态,污染物尚未进入下游水体。受本次事件影响的污染水体经初步处理后均已收运处置,经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后无须额外再对地表水和沉积物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经鉴定,本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应急处置费用1475740.56元、生态环境不利改变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14805元、生态系统调节服务功能损失108052.76元。
(二)案件办理情况
某电缆公司经执法检查通知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支付应急处置费用1415573.31元。2025年11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与某电缆公司经协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某电缆公司通过货币赔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限期将剩余应急处置费用缴到市级国库,将底泥风险评估费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分别缴到评估单位和司法鉴定单位。2025年11月6日,某电缆公司按约足额缴清全部费用,全面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三)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对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出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通过多部门协同处置、专业化技术支撑,实现规范化赔偿履约,本案办理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生态治理与责任追究提供了生动示范。一是“快速响应+闭环追责”,筑牢污染防控防线。发现线索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统筹多部门组建联合救援力量,生态环境部门同时启动“行政立案+刑事移送+损害调查”协同机制,实现处置、防控、追责全链条闭环。二是引入“GEP核算+智能平台”,实现科学量化与效率提升。本案首次引入GEP(生态产品总值)核算体系,依托深圳市GEP核算平台快速精准测算生态系统调节服务功能损失,为损害数额认定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强化专业力量协同,夯实案件办理根基。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系统性调查,精准厘清损害事实与责任认定,为赔偿磋商、方案制定等关键环节提供坚实技术支撑,保障案件高效有序推进。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河道管养单位巡查发现某河道排口有泥浆水排出,经溯源排查,某建设项目工地内沉砂池池壁破裂,施工单位某园林工程公司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致使施工泥浆水未经有效沉淀处理,直接排入雨水管,经排洪渠最终流入该河道排口,导致雨水管、排水渠及该河道排口下游约150米河段出现泥沙淤积。坪山区水务局联合坪山区水务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坪山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与涉事单位负责人对涉事河段进行了现场确认。经核实,受损河道淤积总量约48.75立方米,经核算,本次排放泥浆入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7062.5元。
(二)案件办理情况
2025年8月13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与某园林工程公司经协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该公司须对雨水管、排洪渠及案涉河段实施清淤修复,对因暴雨导致淤泥自然消散的部分损失实行等额异地修复赔偿,此外,还须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受损区域生态环境质量。2025年8月31日,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开展了河道清淤、补植复绿和生态放养等措施,全面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强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保护修复者获得合理回报,让破坏者付出相应代价”。本案办理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既提醒和警示了相关施工企业,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成功经验。一是快速响应调查取证,夯实责任认定基础。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快速介入,及时固定证据链,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与责任主体的认定准确。二是同步推进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引导涉事企业主动纠错。坪山区水务局在启动本案索赔的同时,依法对涉事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立案查处,鉴于该企业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落实修复措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体现违法必究和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三是多方协同明晰方案,科学推进生态修复。通过跨部门磋商机制,依托专业指引统筹赔偿责任认定与修复方案设计,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全程监督修复进程,确保受损环境得到切实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