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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宝安区人才工作统筹安排,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现启动“2024年宝安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2026年度深圳市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6年6月10日—7月9日(截至18:00)。
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坚持长期主义,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全社会研发投入保持高增长和优化投入结构,提升科技创新“硬核力”和产业体系“竞争力”,对2025年度研发费用较2024年度增量2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针对其研发费用增量情况分档予以事后资助。
(一)《关于深圳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23〕14号;(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深圳市财政局,深科创规〔2024〕4号;
(四)《深圳市研发投入补助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深科创规〔2026〕1号。
(一)支持强度:结合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根据单位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分档给予梯度资助。每家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和上年度首次纳入R&D经费统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根据其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和上年度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和市外纵向经费之和,参照上述档位、金额给予资金支持。(二)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申请研发费用资助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二)研发费用须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2025年和2024年均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2025年度研发费用较2024年增量达200万元(含)以上;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且2024年未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2025年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2025年研发费用达200万元(含)以上。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已连续两年纳入R&D经费统计的,2025年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与市外纵向经费之和较2024年增量达200万元(含)以上;2025年首次纳入R&D经费统计的,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和市外纵向经费之和达200万元(含)以上。
(三)单位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项目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超期未退款情形。
深圳市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申请书(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特别提醒:
1.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市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一定期限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2.企业类申请单位填报的年度研发投入与相应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中披露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终数据完全一致,不得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3.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应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加盖税务机关业务章。
5.申请单位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制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有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6.申请单位在获得研发费用资助后,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发生变化或经税务部门核查需核减研发费用(企业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经相关部门核查需要核减的,导致应享受资助资金减少的,应及时告知市科技创新局,并将资助资金差额部分主动退回。对未及时告知和主动退回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资助资金,并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且不再享受后续研发投入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