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则引领和警示教育功能,形成美丽中国建设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级法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联合发布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山海连城绿美深圳”生态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阙永福 摄
据悉
此次共发布涉及
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污染环境犯罪、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6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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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受中国农业科学院深圳生物育种创新研究院委托,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某地块进行土壤改良,林某某未按照要求使用一类绿化土进行土壤改良,擅自将农用地改作他用,与被告人郑某某合作对外出售土票收纳建筑工地渣土,导致该地块及相邻地块基本农田被压占毁坏约270亩。经鉴定,涉案地块基本农田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土壤污染风险。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某某、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其共同违法所得1334.842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林某某、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二审裁判后,市中级法院就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向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发出司法建议,该局立即组织开展线索核查处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等生态环境损害全覆盖排查整治。
【点评】本案是较为典型的破坏耕地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还将生态环境恢复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一体考虑相关耕地质量恢复和生态环境修复等问题,通过司法建议手段落实跨部门协调联动,实现从个案推动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全域排查整治的良好效果。
●被告人梁某某、周某、马某某、冉某某、罗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某清洁服务公司带班班长梁某某,在明知其公司没有浓废液处置能力的情况下,私自安排该公司员工周某、马某某、冉某某、罗某某驾驶公司车辆前往从惠州市拉运浓废液27吨,倒入深圳市坪地街道某社区路段污水箱涵井内,经污水管流入下游某地铁站项目工地内污水管,流至工地内沟渠污染外环境。经检测涉案浓废液中铅、镉、镍、锌污染物均超标,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单位第一时间开展污染清理工作,应急处置后受影响环境已基本恢复原状。应急处置阶段全部费用共计15万余元已由该公司承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某、周某、马某某、冉某某、罗某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马某某、冉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梁某某自本案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工作,禁止被告人周某、马某某、冉某某、罗某某在缓刑期间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工作。
被告人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于2025年7月24日裁定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各被告人从事市政管道疏通清洁服务工作,却违背职业道德义务要求,利用职业便利违法向市政管网灌注危险浓废液,严重污染城市环境。人民法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落实“预防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依法对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令,充分发挥了环境司法保护的“惩防并举”作用。
何龙/摄
●深圳市环境监测协会诉某电镀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宝安区某地块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发现,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中六价铬、镍等污染物超标严重,地块整体呈现污染范围广、程度重、风险高的特点,必须经系统修复后方可用于开发建设。该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复杂,经环境损害鉴定,某电镀厂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责任人。为加快推进该地块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进程,在生态环境部门支持下,深圳市环境监测协会于2025年1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该电镀厂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清除土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电镀厂在《中国环境报》上就其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3005万余元,其中3003万余元专项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本案系深圳市首例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深圳市首例生态环境部门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责任人就违法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表明对土壤污染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深刻警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看不见”但“跑不掉”,唯有主动履责,才能以最小的环境治理成本换取最大的发展效益。
某电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多层线路板,生产过程产生高浓度含铜、镍等重金属废液。2020年3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在排查某路段干管污水总铜超标问题时,溯源发现该公司废液收集池渗漏,含有高浓度重金属铜和镍的废水直接流入市政管网,并最终排入茅洲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100万元。经鉴定,该公司络合废水收集池、酸性废液收集池存在电镀废水渗漏,重金属污染物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了环境损害。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损害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市生态环境局起诉,并派员出庭陈述支持起诉意见。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令某电子公司承担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各项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264万余元,修复受损土壤422立方米和地下水419立方米,支付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16万余元等民事责任。某电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先后提起上诉、再审,均被驳回。
2025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执行到位,目前相关修复监管项目正在有序开展。
【点评】本案是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起诉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深圳法院适用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作出判决的首案。人民法院依法准确确定民事惩罚性赔偿金额,严厉震慑此类故意污染茅洲河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下,在本案诉讼期间及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防止污染企业转移财产、逃避责任,有力保障了判决生效后执行到位,为后续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必要资金保障。
2025年5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接到水务部门报告某调蓄池出现水质浑浊、水体呈绿色等异常现象,经溯源发现系某电缆公司楼顶冷却塔发生损坏倾倒,塔内拉丝油(含铜离子)泄漏所致,造成地表水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本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应急处置费用1475740.56元、生态环境不利改变损害数额14805元、生态系统调解服务功能损失108052.76元。
某电缆公司经执法检查通知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支付应急处置费用1415573.31元,并全面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点评】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通过多部门协同处置、专业化技术支撑,实现规范化赔偿履约,本案办理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生态治理与责任追究提供了生动示范。
2025年8月1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河道管养单位巡查发现某河道排口有泥浆水排出,经溯源排查,施工单位某园林工程公司施工泥浆水未经有效沉淀处理,直接排入雨水管,导致泥沙淤积。经核算,本次排放泥浆入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7062.5元。
2025年8月13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与某园林工程公司经协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5年8月31日,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开展了河道清淤、补植复绿和生态放养等措施,全面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点评】本案办理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既提醒和警示了相关施工企业,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成功经验。
下一步
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和水行政部门
将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法典有效准确实施
全面落实执法司法协同配合机制
持续推进污染防治攻坚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大法治合力
共同护航“山海连城绿美深圳”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