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深圳威某公司与德国古某公司签了一笔买卖:36,269条男士牛仔裤,总价217,614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42万元。贸易方式是FOB。
整个交易过程中,代表德国古某公司与威某公司沟通的唯一人员,是一个叫"潘某"的人。销售确认书是潘某签的,采购订单是潘某处理的,所有往来邮件也都是潘某。
威某公司从头到尾就没接触过古某公司的其他人。
货物委托江某公司出运,从深圳盐田到德国汉堡。提单记载:托运人威某公司,收货人古某公司。威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4560元的起运港杂费,海运费由潘某那边支付。
2020年6月21日,江某公司出具了电放提单。2020年7月20日,集装箱抵达德国汉堡港。
货到之后,潘某指派了一家叫PXXXXXX的公司去提货。货物被顺利提取。
问题出在这里:货提走了,但威某公司没收到钱。
威某公司找潘某,潘某没说不收货,也没说货有问题,他说的是——"无力支付货款"。
更炸裂的是:威某公司后来联系到古某公司,古某公司说:我们跟潘某没有委托代理关系,我们不认识威某公司,这笔买卖跟我们没关系。
买家不认账了。货又已经被潘某提走了。
威某公司没办法,回头把货代江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货损人民币1,409,050.65元,外加退还运费4560元。理由是:你没把货交给提单上的收货人古某公司,你交给了PXXXXXX公司,交付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