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的工资垫付制度,是一项旨在保障员工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机制。当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支付工资时,政府会先行垫付部分款项给员工,帮助其渡过难关。
这套制度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全市统一的“欠薪保障基金”和各区政府设立的“欠薪应急专项经费”。
一、核心制度:欠薪保障基金
这是深圳市层面建立的法定制度,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它像一个社会共济的“蓄水池”,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每年缴纳的400元欠薪保障费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
(一)申请垫付的条件
员工要申请这笔基金,前提是所在公司发生了以下两种严重情况之一:
1.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了对公司的破产申请。
2.老板跑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逃逸。
(二)谁可以申请?
并非所有被欠薪的员工都能申请。根据规定,以下几类人员不予受理:
1.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2.拥有公司股份且股本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人员。
3.欠薪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4.累计被欠薪数额不足200元的人员。
(三)能垫付多少钱?
垫付遵循“有限垫付”原则,不是全额赔付:
1.时间上限:最多垫付6个月的欠薪。
2.金额上限:如果员工的月薪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的标准计算;低于60%的,按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二、补充机制:欠薪应急专项经费
为了弥补市级基金在覆盖范围和响应速度上的不足,深圳各区(如龙华区)还设立了“欠薪应急专项经费”。这笔钱来自区级财政,作为快速反应的补充力量。
它的申请条件比市级基金更灵活,主要用于应对突发状况,例如:
1.因欠薪引发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
2.虽然不完全符合市级基金的垫付条件,但经营者已经逃匿,且相关责任方(如厂房出租方、发包方)也未解决问题。
三、核心申请材料
请务必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通常需1份):
1.身份证明
1)材料: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居住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2)注意:必须在有效期内。
2.劳动关系证明
1)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离职证明或工作证等。
2)注意:若无合同,银行流水或仲裁文书也可作为佐证。
3.欠薪事实证明材料
1)材料:公司出具的欠薪证明、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或法院/仲裁的相关文书。
4.欠薪垫付申请表
1)获取方式:通常在受理窗口现场领取填写,或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后打印。
5.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1)说明:需列明欠薪的具体月份、金额及计算方式。
四、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1.集体申请(2人及以上):
a)需额外提交《欠薪垫付集体申请员工代表推举书》(需全体申请人签名按手印)。
2.已走法律程序:
a)若已完成仲裁或法院立案,建议携带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书或强制执行裁定书,可加速审核进程。
五、如何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无论通过哪种渠道,申请流程都相对明确:
(一)员工应在知道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街道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的材料。
1. 线上办理(推荐,少跑腿)
1)入口:登录 广东政务服务网。
2)路径:搜索“员工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审核” -> 选择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 -> 在线填报并上传材料预审。
3)后续:预审通过后,按短信通知的时间携带纸质原件前往窗口提交。
2. 线下窗口办理
1)地点:公司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局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时间:通常为工作日 9:00-12:30,14:00-17:30(具体以各区公布为准)。
3)时效: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二)调查核实:人力资源部门受理后,会介入调查,调取公司的工资表、考勤记录等资料,核实欠薪的时间和具体数额。
(三)作出决定:通常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会作出是否同意垫付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领取垫付款:一旦获批,员工需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垫付款。逾期未领,垫付决定将自动撤销。
六、重要提示
1.垫付标准:最高垫付6个月工资。若月工资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目前约为8853元),按该60%标准垫付;低于则按实际数额垫付。
2.领取时限:收到《予以垫付决定书》后,必须在15日内凭身份证领取款项,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
3.资格限制: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持股20万元以上的大股东及高薪人员(月均超社平工资3倍)无权申请。
4.追偿权转移:员工在领取政府垫付的工资后,相当于将自己对这部分工资的追偿权转让给了政府部门。接下来,将由政府部门向欠薪的企业进行追讨。
5.继续追偿权利:对于超出政府垫付范围的部分(例如超过6个月的欠薪),员工依然有权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继续向企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检索:
1、杨福隆、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案,(2020)粤03行终1102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作出涉案不予垫付决定是否合法。《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所称欠薪月数,以欠薪垫付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为起算点,向前连续推算6个月;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按实际欠薪月数计算。对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解决劳动关系及欠薪数额等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期间不计算入前款规定的月数。”本案中,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审第三人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向上诉人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共18027.11元,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受理案外人陈某对原审第三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上诉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上诉人提出欠薪垫付申请。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欠薪月数起算点为2019年4月,向前连续推算6个月为应垫付的欠薪月数,即应垫付的欠薪月数为2018年11月-2019年4月,原审第三人在该期间不存在拖欠上诉人薪资的情形,故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垫付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主张与其情况相同的员工获得了欠薪垫付、被上诉人不予垫付上诉人的欠薪明显不当。本院认为,首先,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垫付决定是否合法,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其他员工作出的欠薪垫付决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的情形与获得欠薪垫付的原审第三人其他员工情形不同,获得欠薪垫付的员工在与原审第三人就欠薪纠纷达成调解后及时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最后,欠薪垫付制度是一种应急保障制度,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的临时救助制度,非普适性保障制度,一审判决已进行详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2、鲁平霞、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追偿权纠纷二审案,(2019)粤03民终18664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宏达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工人工资,属于生产经营成本,理应由宏达公司承担。宏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拖欠工人工资,人力资源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为宏达公司垫付工人工资后,工人均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人力资源局,宏达公司知道该垫付情况,故人力资源局依法对宏达公司享有追偿权,人力资源局要求宏达公司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144863元,该院予以支持。鲁平霞未举证证明宏达公司财产独立于其本人的财产,应当依法对宏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宏达公司、鲁平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人力资源局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144863元。如宏达公司、鲁平霞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7元,由宏达公司、鲁平霞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登记资料,鲁平霞系宏达公司唯一股东的事实是清楚的。诉讼中,鲁平霞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人冒用鲁平霞名义出资设立了宏达公司,鲁平霞并非宏达公司的股东。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鲁平霞对宏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1、《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且有本条例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是个体工商户除外。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第十五条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出示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身份证明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一)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四)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第二十条 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员工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在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后十五日内凭相关证明重新提出欠薪垫付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后,区人力资源部门取得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未获垫付的欠薪,员工有权继续追偿。
区人力资源部门垫付欠薪后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一并追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垫付欠薪后应当将垫付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对用人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即将支付员工工资的。
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欠薪,作为用人单位所欠职工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受偿;用人单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员工被欠工资的未垫付部分和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部分时,优先清偿员工被欠工资的未垫付部分。
2、《〈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所称欠薪月数,以欠薪垫付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为起算点,向前连续推算6个月;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按实际欠薪月数计算。对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解决劳动关系及欠薪数额等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期间不计算入前款规定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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