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对象:
在光明区实地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光明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备案且年度营收扣除代收代付(含代收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不含非劳动关系的业务发包)部分达到1000 万元(含)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奖励标准:
营收每满1000 万元给予10 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