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要求 1、资质要求: 承租方须执行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不得违法违规经营;承租方应遵守深圳市儿童医院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承租方在经营前须自行办理合法经营所必需的相关证照和批文及政府要求的营业执照、消防、环保、卫生、税收等相关应办审批验收文件及证照,并报出租方备案。出租方只提供必要的协助,不承当任何相关责任。 2、设备要求: 共享充电宝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设备应具备智能化管理功能,确保使用便捷、可追溯。设备需放在出租方指定的位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接用电、网络,并自行安装对应的电表,机器电源线应安装专用距地面不低于0.3m的电源插座(不得再私接排插),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3、服务范围: 包括深圳市儿童医院两院区(福田院区、龙华院区),确保设备数量充足、分布合理,具体面积及数量按医院需求确定。 暂定需求如下: 福田院区: 柜式16口 200元/台/月,现需12台 龙华院区: 柜式12口 120元/台/月,现需42台 (二)服务内容 1、设备投放与维护: 根据医院需求,在两院区指定区域投放共享充电宝,并设置明显标识。定期巡检、清洁、消毒及维修,确保设备完好率≥95%。 2. 租借流程:提供便捷的租借方式(如微信/支付宝扫码),支持押金或信用免押模式,租借费用透明合理,不得额外收取隐性费用。 3、服务时间:无特殊情况下需24小时营业,出租方根据运营实际情况可协商按医院不同区域调整营业时间。 4、可以根据医院需求,在共享充电宝设备屏幕上播放医院相关宣传内容。 (三)管理要求 1、承租方须制定详细的运营方案,并向出租方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维护、管理团队、服务响应等; 2、承租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提供商品销售清单定价表格到出租方备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经营。承租方的共享价格标准应向市民公开,不得高于同一行政区周边区域同等级单位同款产品价格。 3、承租方承租后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第三方使用(或经营),若发现上述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可以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4、承租方自觉遵守医院各种规章制度、消防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承担安全责任。禁止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杂物、垃圾,主动维护租赁物业及周边的环境卫生,并自愿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如发生设备或其他商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及罚款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并且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设备撤出医院。 5、在设备旁张贴使用说明及安全提示,必要时提供现场操作指导。并可以根据医院需求,在共享充电宝设备屏幕上播放医院相关内容,可为医院配置配套的主流媒体宣传资源。 6、每台设备都要张贴有明显且有效的投诉联系方式以及出租方负责用于接收投诉的有效联系方式。承租方接收到医院人员及患者反映的有效投诉,及医院人员及患者反映的设备安全、卫生、使用等方面问题或机器故障问题,承租方需在2小时内响应,并在1天内整改。超过三次仍整改不到位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方将设备撤出医院。 (四)履约要求 1.承租方应在《公开招租成交通知书》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赁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期限为3年,合同采取“1+1+1”模式。履约保证金:2个月租金(以最终成交价计算),履约保证金中途不得抵扣房租和其他费用,作为承租方切实履行及遵守自身义务的保证。承租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入驻时间,月租金、用电等费用须于每月5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给出租方(电费若遇到政策性调价也随之调价)。 3、若承租方未按时缴纳租金、电费等,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方合同期限到期、主动退出以及被要求或责令退出的,必须在一周内把院区内所有设备撤出,逾期滞留在院区的设备视为无主物,由出租方作任意处理。 5、在合同期限内实行考核制度,承租方合同履约为优秀方可续签。如未达到考核标准,则合同终止,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按规定退出经营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