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的晚上,一家人出去吃饭,回来后八点多,小区车位已满,只好将车停在路边,那条路并非交通孔道,以前深夜回家偶尔也停过两次,第二天一早开走就可以了。
然而,那条路毕竟是画了黄线的,严格来说是不能停车的。
如果交警来贴我罚单,我服不服?
必须服!
但是,当第二天早晨不到七点半,我去开车上班的时候,却发现挡风玻璃和镜子上分别被贴了两张大大的不干胶。
还有另外两辆车也遭遇了同样的事情。
这两张不干胶自然不是警察贴的,警察只会贴罚单,有时候也会贴提醒,然而都是贴在驾驶座车门玻璃上,一撕就能撕掉。
这种缺德事肯定不是警察干的。
我立刻电话报警,表明诉求,想看监控,查查是谁的手这么欠?
一会儿,辖区派出所打来了电话,说可以直接去派出所看。
我去了。
然而,那条路上的监控对准的是学校门口的区域,我的停车位置恰恰是在监控死角,我看了半个小时,一无所获,只能怏怏作罢。
我问警察:如果查到是谁干的,警察管这事吗?
警察说: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涉嫌侵害公私财物了。
后来,我查了一下法条,如果你一时冲动,造成了数额较小的财物损坏(比如砸坏别人的手机、划伤路边停靠的汽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在别人玻璃上贴不干胶,情节轻得多,肯定也不会拘这么长时间,但是惩罚一定是有的。
可惜,我没能找到那人。
我家车是有行车记录仪的,甚至还有所谓“停车监控”,可当我真正需要的时候发现,停车监控并非一直都有,什么时候开始录制,似乎全凭记录仪“个人好恶”。
那位要问了,你路边乱停车,竟敢报警?甚至还敢走进派出所自投罗网?
是的,我敢。
因为,我知道给我贴不干胶的那只脏手,没有执法权。
孔子说的对,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没有执法权而贴不干胶,就是侵害公私财产。
其实这两天,深圳围绕执法权发生了一件更加“热闹”的事情。
先问个问题,公共场所,能不能吸烟?
当然是不能的。
然而,公交站台能不能吸烟?
你可能要犹豫一下,不知道确切答案了。
确切答案是不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
那么,如果你在公共场所发现有人有人吸烟,可以做什么?
劝阻!
如果劝阻不听,怎么办?
拍照+报警+投诉。
你能拿杯饮料朝人家烟头上泼吗?
应该是不行的吧?
如果你还不知道这个新闻,容我稍微讲两句。
4月24日下午5点20分许,王女士在深圳市光明区普联科技园公交站候车,事发时正在下雨,多名乘客均在遮阳篷下候车。候车期间,男子陈某在公交站内抽烟。王女士首先是言语劝阻,但遭对方拒绝。随后,王女士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陈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王某某丢掷。
陈某在公交站台吸烟确实已经违法,然而即便警察在场,也不会用饮料泼他右手。
王女士此举根本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在激化矛盾。
想起今年2月,我们一家去四川旅游,我带着两闺女等电梯,门一开,里面一个男子正在吸烟,我立马笑脸相迎,并伸出手去,从男子嘴上拿走了烟头,丢在门口的灭烟台里,我说:“这里不能吸烟,我帮你灭掉。”男子立马不好意思,说:“哎呀不好意思,有小孩子,是不能吸烟。”
你想,假如我直接拿杯饮料泼到他手上,我俩会不会打起来?
陈某要感谢自己足够克制,如果他像福建学校门口保安那样一个耳光出去把对方打到耳膜穿孔,你怕是免不了牢狱之灾了。
还好他只是捡起杯子丢到了王女士身上……
——等等,“捡起杯子”?这是什么操作?
他从王女士手上“捡起”饮料杯子?
后来,光明区成立由卫健、公安、交通、辖区街道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其发布的情况通报,原来王女士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
哦,陈某是从地上捡起的饮料杯子。
根据情况通报,经沟通调解,当晚22时许,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另外,陈某违反《控烟条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
这事似乎应该尘埃落定了,但是我对王女士“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的行为耿耿于怀。
在深圳可以随地丢垃圾吗?
当然不能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光明区的情况通报,王女士乱丢垃圾的行为没有得到任何处罚。
难道不该各打50大板吗?50块钱起码得罚一下吧?
控烟条例在舆论监督之下“活”了起来,市容条例也不能一直“死”在文件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