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光明区联合调查组官方通报,2026年4月24日17时20分许,在光明区同仁路一公交站台,王某某(女,29岁)因劝阻陈某(男,33岁)吸烟行为,双方发生争执。
有网友问:
假知该女子“劝烟〞时
被男子“打伤”,
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吗?
来看看本号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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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
经官方核实,该公交站台属于上述法定禁烟区域。男子在该区域吸烟的行为已违反《控烟条例》,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从法律解释角度,见义勇为行为还须满足三个特征:自愿性(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利他性(主观上为他人或公共利益)和紧急性(客观上具有一定危险性)。
如果该女子因劝阻男子在禁烟区域吸烟的行为,遭受对方的暴力攻击而受伤,其行为的利他性特征较为明显——其目的并非为自身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控烟规定及其他候车乘客的健康权益。
综上所述,假设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女子被男子打伤”这一事实,该行为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纯的违反控烟条例等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足以认定为见义勇为所要制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尚需结合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小贴士
见义勇为受伤,有哪些保障?
一是,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是,见义勇为基金的奖励和保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以下权益:向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确认,获得奖金奖励和荣誉证书;事迹特别突出的,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推荐奖励,可获得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晋升工资、记功、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等表彰和奖励。
责任编辑: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