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切入:税局通报说了什么

2026年4月24日,深圳、东莞两地税务部门联合曝光三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这不是常规执法检查,是信号弹。
案例一: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深圳市漴力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
深圳市漴力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勾连非法报关行,冒用他人货物信息(木柜板、木桌板、竹签等)报关出口,再购买上游虚开发票"匹配"出口申报,骗取出口退税1605.81万元。被追缴退税款+等额罚款,合计3211.62万元,涉案人员已被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法条:《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例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东莞刘卓仁、刘卓勋犯罪团伙
东莞刘卓仁、刘卓勋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假注册63户个体工商户,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71份,金额3721万元。两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和11个月。适用法条:《刑法》第205条之一第二款(虚开发票罪)。
案例三:另一起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第三稽查局通报,详见官方公告。
金税四期上线三年,大数据治税格局已成。买单配票这个在行业内被长期"默许"的操作,正在从灰色地带,加速滑向刑事追诉的深水区。
买单配票是什么——先搞清楚你在做什么

买单
跨境卖家自己没有报关资质,用钱买通报关行,以他人名义申报出口。货物出了境,但出口记录挂在别人名下。
配票
卖家从上游供应商处买不来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向有"开票资质"的企业购买发票,用这些发票来申报出口退税。
两个动作合在一起,就是"买单配票":用别人的货报出去,再用买来的票把税退回来。货是别人的,票是买来的,退税是假的。这不是"钻漏洞"。这是骗税。
“买单配票”的六个误区

以下是跨境卖家最常见的六种认知误区,也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入坑路径"。每一条背后都有真实案例支撑,每一条都有明确的法律后果。
误区一:"我没有骗税的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危险的误解。
《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不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以"主观上有骗税故意"为前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七个字,精准覆盖了"买票"这个行为。只要你让他人为你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已经成立,无论你是否成功骗到税,无论你是否"打算"骗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1月8日)第十条明确了5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
量刑参考: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3年以下;5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3至10年;5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10年至无期徒刑。(《刑法》第205条之一)
误区二:"发票是真的,发票上有我的名字,没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性,不在于发票本身是真的,而在于开票方与你的真实交易对手是否一致。《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流必须合一:资金流(货款付给谁)、货物流(货从谁那里出)、发票流(票从谁那里开)。三者不一致,就是虚开。
举例:你向浙江某工厂采购,实际货物来自该工厂,但发票是深圳某贸易公司开给你的——即便发票是真的,这张票也是虚开。罪名成立。
误区三:"我金额小,税局查不到我"
金税四期的核心逻辑是数据关联与链条追溯。不是你查到了才查你,而是系统自动比对,主动发现。
更重要的是:一旦上游开票方被查,下游所有买票企业自动进入协查名单。买单配票案件有一个规律:通常是上游开票方先行案发,然后稽查局顺藤摸瓜,牵连出一整条产业链上的买票企业。每一个参与买单配票的卖家,都是这条链上的"待宰羔羊",只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轮到。
误区四:"找的是熟人报关行,出了问题他负责"
买单配票一旦案发,整条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均构成共同犯罪。报关行、货代、介绍人、买票企业主,一个都跑不掉。《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谁是主犯?实际受益方——货主,通常被认定为主犯。因为整条链条是由货主发起和受益的,报关行只是"工具"。在量刑上,主犯与从犯的差距,可能就是三年与十年的差距。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报关行有责任"上。在刑事法庭上,这句话救不了你。
误区五:"退税款还没到账,我还没有造成损失,不算既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虚开行为完成,即发票已经开具并交付,不以出口退税款项是否实际到账为前提。
你拿着买来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的那一刻,犯罪行为已经既遂。税务机关是否批准退税、税款是否实际流失,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即便税务机关发现了你的虚开行为并拒绝退税,你的罪名依然成立。已经既遂,不能撤销。
误区六:"先把生意做起来,以后的事以后再说"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最短的追诉时效是5年,达到500万以上(数额较大)的追诉时效为15年。这意味着,即便你今天的行为没有立刻被查处,它也不会过期。15年内,税局随时可以翻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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