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支持标准:
奖励最高200万元
截止时间: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