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本是方便居民出行
但加梯过程中
有业主认为施工方是违法施工
甚至出现阻挠施工的情况
究竟啥情况
一起来看看深圳这个案例
某小区A单元系1998年建成的无电梯住宅。2021年起,该单元业主就加装电梯事宜征集意见,除2楼的张某等两户业主外,吴某等11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2024年,该单元楼达到了政府政策审批的相关要求。吴某等业主随后与电梯施工单位签订了电梯承包合同,并于小区单元门张贴街道办出具的加装电梯公示及相关附件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该加装电梯项目后续顺利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2025年4月,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张某质疑施工方存在“飞线”(私拉乱接电线)施工、未设置围挡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装置等违法施工行为,多次阻挠现场工作人员开展围挡作业,致使施工工作无法开展。
吴某等11户业主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影响电梯加装工程的正常推进,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争议焦点为:一、张某是否存在阻挠施工的行为?二、如果张某存在阻挠施工的行为,其行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三、如果张某的阻扰行为构成侵权,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经审理查明,电梯公司三次施工期间,张某均在燃气管道探管工作现场,虽然张某称仅进行劝阻,但结合证人的庭审陈述、报警记录以及燃气公司的回信等证据,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已导致案涉探管工作被迫中断,构成阻挠施工。
案涉单元楼加装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案涉单元楼共计13户业主,11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其施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次,张某虽主张施工存在飞线接电等安全隐患,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再次,张某作为业主也未在设计方案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亦未就施工存在安全问题提供证据。最后,张某先后三次阻挠施工,导致工程累计停工11天,其行为已超出合理表达异议的界限。综上,张某的阻挠行为不具备正当性。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对案涉单元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的阻挠行为,并赔偿因阻挠施工给吴某等11户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群体出行难题的民生工程,更是显著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善举。加装过程中,低楼层与高楼层住户易产生矛盾,低楼层业主往往以影响采光、通风、隐私等为由反对加装。
鹏法君在此提醒,设计加装电梯方案时,高低楼层业主应充分协商,尽可能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方案公示及审批阶段,低层业主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主张,与其他业主友好协商,从根源上化解争议;若方案已通过且无法利用技术手段避免影响,低层业主应通过协商补偿或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切勿以粗暴干涉甚至危及自身安全的方式阻挠施工。邻里之间应秉持和谐共处、团结互助的原则,共同为老旧小区改造营造良好环境。来源:深圳中院 盐田区法院 作者:何家纬
郑雪梅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本科学历,律师执业22年,北京策略(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目前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市律师协会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任深圳市 “八五” 普法讲师团讲师、广东省第十二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刑事诉讼。
郑雪梅律师团队非诉方面有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经验,服务过的单位包括深圳市某区政府、龙岗区某执法队、龙岗区某街道办、某书城、某新华书店、广东某中学深圳学校等,也为个人提供过很多非诉法律事务。诉讼方面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为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等。团队自2008年就开始参与深圳市的各种普法活动,2013年开始进校园普法。团队普法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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