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健安医院“抢单”致人死亡,行为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事件简述:2025年8月5日凌晨,深圳张女士腹痛,家属拨打120。随后赶来的健安医院急救站的救护人员未遵从将病人送往距离更近且救治能力更强的龙华区医院的指令,擅自将患者送至深圳健安医院。健安医院的救治并未缓解病情,病人反而发生休克。次日9时转至龙华区医院,当天下午,张女士因脾动脉瘤破裂出血抢救无效去世。深圳市卫健委的处罚结果:对健安医院罚款7.6万元,责令暂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6个月。不说卫健委的处理结果了,从刑事的角度来说,应该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有的观点认为顶多是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但是医疗事故罪针对的一定是救治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而本次悲剧肇始于急救车上的工作人员擅自决定将患者拉回自己所在的健安医院,这个把患者运送至医院的行为,不应该与后续的医疗救治行为混为一谈,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应该区分开来独立审视。对前一行为,可以这样理解:落难者甲向乙求助,乙承诺救助,但乙明知应将甲送到能力更强的医院,却因一己私利把甲送到能力不足的民营医院。乙既然承诺救助,就意味着他承担了救助义务,但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反而使甲陷入危险境地并最终死亡,这个过程,即便不能说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也至少可以说是过失致人死亡。而后一行为仅仅是单纯的医疗救治,医疗救治过程中如果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死亡或损害人体健康,才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但在本次事件中,从现有的信息来看,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急救车发动的一瞬间,患者死亡的恶果已经种下。做出这一疯狂决定和举动的几个人,在那一瞬间,完全抛弃了医护人员应有的基本伦理,该是怎样的无耻贪婪,让他们把生命当做摇钱树;该是怎样的胆大包天,让他们视生命如草芥。正是他们的这个疯狂举动,最终把患者送到了生命终点。当然,这种“抢单”可能有院方的默许或怂恿,但即便如此,也不能成为漠视生命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