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是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女职工,担任行政经理职务,曾任公司的工会主席。在陈某达到50岁时,公司即向陈某发送的《退休通知函》,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陈某不服该退休通知,认为自己的退休年龄为55岁,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生效[(2024)粤03民终13095号],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赔偿金559449元。后公司不服提起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予以驳回[(2025)粤民申3359号]。
裁判要旨:
对于岗位的认定应以劳动合同及实际工作内容为准,女性劳动者在管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应以管理岗位认定其身份,其法定退休年龄应以55周岁为基准。公司在女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向其发出退休通知函,属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关键认知:
不考虑延迟退休的进度,女工人5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但工人和干部的身份源于国企和机关的档案身份,在现今用人单位多为民营企业的背景下,企业中并不存在干部或工人编制,全部采取合同制。所以,部分企业去查询女职工的档案身份,以档案显示的是工人身份,就认为退休年龄为50岁,这是错误的判断,结果是企业需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唯一的标准只有岗位性质。
需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粤人社规〔2019〕1号已规定:
“女职工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所以,按50岁还是55岁的基准来认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标准明确,没有争议,切勿误判,否则代价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