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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接待了一桩令人深感痛心的法律咨询案例:当事人通过微信群报名参与民间自发组织的深圳海边礁石徒步活动,全队共计40人,由三名发起人统筹组织,向每位参与者收取84元活动成本费用。行程途中一名队员意外失足落水,危急时刻三名组织者仅有一人下海施救,其余二人全程滞留岸边未采取有效举措;同行一名无任何法定、约定救助义务的普通参与者,心怀善意奔赴险情现场援手救援,不幸被突发海浪与近海暗流卷走,最终经附近渔船打捞确认身亡。
很多人或许会有疑问:她只是参加了一个朋友间的徒步群,并非在工作,这样的见义勇为,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明确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该条款是突破传统“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元限制的特殊保护规则,立法本意倾斜保护民间善意施救、见义勇为行为,不因场景属于私人休闲、非履职时段而排除适用,也是同类案件工伤认定的核心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4号(重庆涪陵罗仁均案)裁判要义:即便不在工作岗位、非工作时段,公民为保护他人人身安全挺身而出实施救助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法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范畴,依法应当视同工伤,社保及用人单位不得以无工作关联为由抗辩拒绝。
行为性质必须明确指向维护公共利益。法律要求行为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典型的见义勇为如制止犯罪、抢救灾害财产、救助遇险人员等均属此列。
行为发生时间与地点不受工作限制。适用此条款时,行为无需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或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下班途中制止犯罪或休假期间参与救火受伤,只要行为性质符合,均有认定空间。
伤害结果需与见义勇为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受伤害必须是在实施维护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直接导致,非行为直接引发的后续伤害不在此列。
商场如战场,法律军师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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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
深耕中小企业行政、人事、财务领域十余年,深谙企业经营痛点,擅长将法律规范与企业实务融合,专注劳动用工、合同审查及公司治理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