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2025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发布2025年度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证券、期货、委托理财、保险等多个领域,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规,进一步强化对金融交易行为的规范引导,提升金融市场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目录
1
林某某诉易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2
深圳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篡改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应认定为保函欺诈
3
沃某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控制权之争构成阻断交易因果关系的事由
4
谢某与罗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投资伪数字藏品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
5
深圳市某黄金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期货公司未及时强制平仓应对穿仓损失承担责任
6
詹某某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新就业形态下保险责任的承担
7
惠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徐某、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的免除
8
李某与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市公司披露股东拟减持计划无责性的认定
9
邱某某诉前海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售后回租出租人自力救济边界的司法厘定
10
陈某诉某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金融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认定


6
詹某某诉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新就业形态下保险责任的承担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8日,詹某某与深圳市某创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创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某创新公司提供车辆给詹某某开展网约车业务,双方对业务收益进行分成,詹某某应遵守协议约定的各项制度。深圳某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汽服公司)就詹某某开展网约车业务的车辆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其中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约定,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在车上从事司乘工作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詹某某开展网约车业务时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负主要责任,詹某某负次要责任。詹某某请求某财险深圳分公司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某财险深圳分公司辩称,詹某某与某汽服公司没有雇佣关系,无权请求保险赔偿。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认为,从詹某某获取车辆的方式及使用车辆的情况看,可以认定某创新公司与某汽服公司存在紧密合作关系,两公司共同向詹某某提供车辆。某创新公司依据《合作协议》能够对詹某某开展网约车业务在服务要求、接单流程等进行规则控制,在数据监控进行技术控制,以及在费用结算模式、收益分配机制在内进行经济控制,且能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双方虽不属于传统劳动关系,但属于新业态下新型用工关系。虽然案涉保险单约定仅“雇佣”关系可获保险赔偿,但鉴于保险单明确约定车辆行驶类型为网约车,某财险深圳分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应当预见网约车运营中驾驶员与车辆权属方存在多元合作关系的行业特性,其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对“雇佣”作出排他性界定,导致条款存在解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将詹某某纳入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詹某某在执行司乘工作时遭受事故损害,符合附加险的保险事故特征,某财险深圳分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网约车司机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代表之一,实践中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保险投保人、平台提供方等可能存在多元合作关系,司机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劳动权益保障薄弱,用工方常以投保责任险的方式转移风险。本案结合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的特征及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准确认定网约车司机与车辆责任保险投保人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在责任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标的车辆用于网约车业务,又未明确将网约车司机排除于投保人雇佣关系之外的情况下,判决保险公司向网约车司机履行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平衡了新就业形态下各方主体的利益,为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合议庭成员:路德虎、张永彬、罗娜(承办法官)

2025年各地法院典型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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