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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结论

二、法律依据与权威解释
(一)《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五十八条的立法解释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该解释同时明确: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三)主张时效的法理逻辑
劳动者主张律师费的权利,必须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以独立的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形式提出,经仲裁庭或法院审查后,方可在生效法律文书中予以确认。
执行程序的目的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而非变更或增加实体权利义务。
在执行阶段提出新的实体请求(如律师费),属于程序不当,执行法院不予审查,劳动者应当另案起诉。
三、深圳典型案例
本委受理黄某锡诉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榕边某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770号)已办结,你为该案第三人。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2.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5〕2476号
本委受理黄某怡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5】247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5.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5〕461号
本委受理刘海林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5】46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4456.08元。
【四】法院诉讼阶段律师费支持案例
案例1:深圳中院 (2025)粤03民终19143号
——按胜诉比例计算,最多5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中,戴某在一审中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证明其因本案应诉在一审产生的律师费为8000元,深圳市某文化有限公司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戴某作为一审诉讼被告,根据上述规定戴某依法可以独立主张律师费。
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核算,深圳市某文化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戴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一审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2:深圳中院(2025)粤03民特894号
【本院认为】
最后,关于律师费,根据李某仲裁裁决的胜诉比例,仲裁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裁决深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律师费3676.29元,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3:深圳中院(2025)粤03民终908号
——按胜诉比例计算,可能<5000元
【本院认为】
关于律师费,张某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0元,一审法院结合张某的胜诉比例判决某公司支付律师费1095.41元,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3:深圳中院(2025)粤03民终7985号
——一审未提出律师费诉请,二审不支持律师费
【本院认为】
关于曹某主张的二审阶段新产生的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
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本案中曹某就相关权利提起仲裁和诉讼时,并未提出律师费的诉请,现上诉时主张律师费,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深圳中院(2025)粤03民终1427号
——一审判决支持律师费5000,二审改判诉请,按比例支持律师费1147.2元
【一审判决】
六、华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邱某国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
邱某国已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发票证明其已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根据本院对邱某国请求的支持比例,华某公司应负担邱某国律师费1147.2元。
本案中,原告作为劳动者,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经仲裁及诉讼程序后已取得胜诉结果。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且承担上限为五千元。
原告实际支出律师费6000元,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为5000元,未超出法定限额。
无证据表明该费用存在不合理性,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8.被申请人支付原告律师费4110.42元;
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3000元,根据原告的胜诉比例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76968.29元÷137523元×13000元,以5000元为限)。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9元;
根据被告的胜诉比例,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644元。



周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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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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