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证券调解中心”)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41楼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王波,副理事长厉伟、何音,理事会成员邱永红、郑秋、时晋、卢世雄、彭文革、赵科鹏、刘东耀、游鸿辉出席了会议。业务指导单位深圳证监局局长彭明、主管单位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莅临指导。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围绕“证券行业调解新动向及证券调解中心未来发展的具体举措”进行了圆桌讨论,各位理事会成员结合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新形势、新问题,对证券调解中心未来发展提出了多项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提出证券调解中心应不断加强调解员队伍和工作机制建设,继续丰富“四位一体”机制,发挥多元纠纷解决功能,凝聚各方合力,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和谐稳定。
第三届秘书处成员和部分理事单位委派的相关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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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主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调研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

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示范条款之一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发生争议后,可作如下约定: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示范条款之二
双方通过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可以采取“和解+仲裁”的方式,赋予调解结果在境内外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本调解协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请求依照其仲裁规则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5号深业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老楼)2楼西侧、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广场4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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