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0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下面以问答形式对《监管办法》做简要解读。
问:《监管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划建设好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提出的“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实施特殊监管,对货物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模式,便利科技创新相关货物出入”等要求,支持河套深圳园区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了《监管办法》,为海关依法履职、有效监管、高效服务提供执法依据,也为科研人员、科研货物等创新要素的便捷高效流动提供制度保障。
问:《监管办法》适用于哪些地区?
答:按照《发展规划》,河套深圳园区衔接香港园区开发建设时序,分步对福田保税区和皇岗口岸片区实施特殊监管。《监管办法》适用于以上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问:《监管办法》适用于哪些监管对象?
- 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
- 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问:《监管办法》有哪些便利化监管安排?
答:《监管办法》聚焦前期调研中科研机构与企业反映的优化检验检疫、便利货物进出区等需求,在管理理念、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如通过依托地方联合监管机制,优化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特殊货物、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货物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的检验模式;经核准的企业、单位可指派专人携带符合条件的货物进出境;对境内区外与海关监管区域之间进出的符合条件的已完税货物及国内流通货物,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等。
问:《监管办法》在智慧海关建设方面有哪些体现?
答:《监管办法》将智慧监管理念融入制度设计,构建与科创产业发展相适配的智慧化海关监管体系。如明确海关监管区域内通过企业资源计划(ERP)等信息化系统与海关实现联网对接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对其采取对应的信息化管理方式实施监管。
问:《监管办法》在企业管理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监管办法》明确海关依法对海关监管区域内企业、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对诚信守法企业、单位予以通关便利,对失信违法企业、单位进行惩戒和严密监管;依法对海关监管区域内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开展稽查、核查等。
问:海关对保税进出口业务的监管是否有改变?
答:海关对海关监管区域内保税进出口业务的监管,按照现行保税监管有关规定实施。
问:海关监管区域内货物能否运往境内区外检测、维修、展示?
答:从海关监管区域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展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检测、维修、展示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相关货物应当按期运回海关监管区域。
问:海关监管区域内货物损毁、灭失、销毁等事项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对海关监管区域内货物损毁、灭失、销毁的管理,货物的存储期限,区内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置等监管事项,海关参照综合保税区有关规定执行。
(制作单位:自贸司、深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