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判决书》 (审判长刘招华、时任院长黄常青插手案件于升官深圳中院副院长位上落马、现任院长刘一粟)…
一、深圳龙岗检察院指控的采购时间矛盾,且采购时间造假
1、指控采购时间矛盾。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龙检刑诉〔2010〕3431号》指控5中的采购时间“2009年12月”(附图),与孤证证人许小彬笔录的采购时间“2009年11月底”(附图),
附图:起诉书指控的采购时间“2009年12月”
附图:孤证证人许小彬笔录的采购时间“2009年11月底”即,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时间、与孤证证人笔录的事实时间矛盾。注意:孤证证人笔录时间“2010.5.11.”,系唯一被告人周之立案时间2010年5月13日之前,系唯一被告人被非法关押(无任何合法办案手续)的“2010.5.10~13四天真空期”之间,其笔录依法应予非法证据排除。2、检方伪造采购时间,隐瞒财政标准拔款采购真相,隐瞒街道财务管理中心学校财务集中核算制度,隐瞒已经“入账”事实
①事实上,学校购销合同时间是2008年11月20日、22日(附图),送货单时间是2008年11月25日、28日(附图)。证明起诉书指控5的采购时间“2009年12月”造假,比真实采购时间推迟了一年多。

②事实上,学校是根据区财政标准款额采购的。
2007年,龙岗区财政局文件“计划2008年拨款”(附图),2008年,龙岗区教育局文件“拨款学校”(附图)。证明起诉书指控5的采购时间“2009年12月”造假;同时证明,采购目录、标准、款额都已固定,学校只能选择,而不能改变项目、不能改变价格、不能改变金额,起诉书指控的“多开2万元到学校报帐(账)”是虚构的。

3、指控“多开了2万元发票”“到学校报帐(账)”是虚假的
指控“多开了2万元发票到学校报帐(账)”,但孤证证人笔录是“…合同上填的价格,这个价格是在我的报价基础上加了2万块钱”(附图),唯一证人根本没有证明“周之指使”…“多开了2万元发票”…“到学校报账”。②故意隐瞒学校财务是镇(街道)财务管理中心集中核算制度。学校无会计、无出纳、无账簿、无学校法人独立账户(学校用财务管理中心指定其账户)、学校无财务权,指控的所谓“到学校报帐(账)”其实是到财务管理中心“报账”(入账),即“到学校报账”是虚假指控。
③注意:事实上,财务管理中心已“入账”(入固定资产)。故,龙岗检察院故意隐瞒案涉采购流程,掩盖学校无财务定价及款额权的制度事实(采购价格标准由区财政部门核定,教育局审批学校申请款额,校长无权限篡改报价和金额),虚构“指使供货商多开了2万元发票”的犯罪事实。4、检方指控“并将此2万元非法据为己有”,无证据支撑,仅有孤证证人笔录“…去了之后他正好不在,我就放到他桌子上了…他应该知道…”(附图),证据链断裂,逻辑性孤疑。2、深圳龙岗法院审判长刘招华法官系统性篡改证人笔录证言已达伪证罪标准。综上,判决5伪造、篡改证据…的核心违法事实:
1.故意隐匿关键证据。
原审判决5造假:
(1)伪造采购时间“2009年12月”。其真实时间是2008年11月。
(2)伪造“多开了2万元发票到学校报帐”犯罪事实。
一是,证据证明区财政局、教育局规定了款额,“多开了2万元”是开不了的;
二是,证据证明街道财务管理中心“报销”“入账”,“到学校报帐”其实是“到财务管理中心报账”。
2.系统性篡改证人证言已达伪造证据罪标准:①在证人笔录中,校长要求“合同上的价格在供货商报价基础上加了两万块”,但法院证人证言却变成了“校长让报多2万元”;②证人笔录中“拿了两万块去校长办公室,校长不在…放在校长办办桌上了…”的描述被篡改为“多报的两万直接拿现金给了校长”;③证人田笔录中的“听…说”被改为“所说一致”。
附图:判决5错误一览图

3.凭空捏造物证。
判决书认定“用赃款购置高配置电脑”,但全案无电脑实物、购买凭证或权属证明,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裁判原则”。
三、法律分析与罪名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控告单位行为符合以下要件:
1.行为要件。
①篡改、伪造证人证言核心内容(加价性质、款项交付方式、证据关联性);
②虚构不存在物证(电脑),制造虚假证据链;
③特殊主体情节: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刑法》第307条第3款)。
2.主观要件。 通过系统性证言篡改(如将“放在办公桌上”篡改为“直接给现金”)、隐匿财政拨款和采购制度等行为,足以证明“直接故意”伪造证据的主观动机。
3.危害后果。
①导致原审被告人基于虚假证据被定罪;
②破坏司法公正性,符合《刑法》第305条“情节严重”标准(法定刑3年以下)。
*深圳龙岗法院拒不承认本案错误,面对2025年中央巡视组、广东省委巡视组交办案件,
深圳龙岗法院回复“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