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仲裁裁决不利影响,一审判决基本延续仲裁裁决结果。二审中,代理律师核心代理意见如下(简略):
一、应认定郭某年薪30万元,判令公司支付2021年工资差额68000元。
1.双方明确约定郭某年薪30万元(月发底薪20000元、年终结余)。证据充分:2019-2020年公司均足额支付,工资条及年终结算记录可证;2019年郭某2.8个月实发工资69565.22元,折算后符合30万年薪标准;2021年续签合同确认待遇不变。
2.公司欠付2021年工资68000元事实清楚:2021年9月起仅调整工资支付形式,底薪调整为18000元,年薪不变。公司未结清当年余款,郭某多次催讨未果。
3. 一审未采信的录音及聊天记录应作为定案依据:其一,取证合法,具备证据资格;其二,原始载体真实,内容相互印证,公司负责人未否认30万年薪;其三,公司无相反证据,郭某证据证明力更优。
二、公司应支付郭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具体如下:
1.错误认定解除理由:郭某因公司拖欠2021年工资差额及2022年1-9月工资解除合同,非仅2022年7月工资。仲裁阶段郭某独自开庭紧张致表述不完整,但已主张“2021年12月-2022年9月正常工作、工资拖欠”。公司断章取义,一审采纳有误。依据证据规则第63条,结合郭某诉讼能力及证据,其仲裁表述瑕疵不影响事实认定。
2.未查清2022年1-9月工资发放情况:合同约定当月工资次月10日前支付,然公司1、2、6月工资拖欠超30天,5、8月未付分文;郭某微信记录可佐证,公司不认可却无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公司提交的工资一览表亦载明5、8月未发工资,违反《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该表显示1、2、6月仅支付整数工资,与其主张郭某“按优化面积×8分钱/㎡”计薪标准不符(足额支付不应为整数)。印证此三月仅付部分工资,拖欠事实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