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统计关系归属南沙区(以相关部门核查时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二)申报单位须在南沙区实质性运营。
1.属下列情形之一可直接确认已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
(1)科研机构、南沙区属国企、2025年规上工业企业;
(2)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主导产业或重点招商对象,经镇(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本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单位)。
2.无法直接确认在本区实质性运营的,通过不动产产权查册或租赁备案证明或场地无偿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申报单位经营场地面积标准按不低于单位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平方米核算(核算方式详见附件5))。
(三)申报单位是由南沙区推荐并获得认定的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奖励标准
给予15万元-30万元。
三、申报时间
2026年2月6日9:00至2026年3月10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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