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若喜欢,点个♡哦
01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无需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至被告哺乳期满(即2023年9月27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2仲裁情况
陈某的仲裁请求为:
1.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至申请人哺乳期结束;
2.要求被申请人继续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6000元。
申请人当庭撤回上述第3项仲裁请求。
2022年12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深劳人仲裁【2022】6831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
一、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7日;
二、准予申请人撤回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6000元的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03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2022年8月24日,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时,陈某尚处于孕期,故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陈某哺乳期满即2023年9月27日终止。
今某年公司在陈某怀孕期届满时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陈某要求今某年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今某年公司诉请其无需继续履行与被告陈某的劳动合同至被告哺乳期满(即2023年9月27日),本院不予支持。
04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今某年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被告陈某的劳动合同至被告陈某哺乳期满(即2023年9月27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今某年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今某年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来源: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3)粤0391民初2489号
——深圳今某年有限公司、陈某劳动争议



周清华



郭学瑾
本期封面
来源:网络/
办案手记:

您若喜欢,点个♡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