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内容: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第一条到第三条为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制定目的、概念定义、作用、职责分工、适用范围等内容,强调城镇开发边界要发挥防止城镇无序蔓延、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政策作用,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2、第四条到第六条为划定部分。主要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原则和层次,强调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坚持正向约束和反向约束相结合,守住资源安全底线,设置扩展倍数,框定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增量用地规模;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上下联动最终在县级(市辖区)层面具体划定各类城镇、开发区的城镇开发边界。
3、第七条到第十一条为实施部分。主要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城镇建设活动的管理,强调要细化边界内的规划分区和用地布局安排,依据规划做好城镇建设用地时序安排,严格边界外的城镇建设准入,不得进行集中城镇建设,仅允许安排对选址有特定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改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促进规划实施和土地高效利用。
4、第十二条到第十六条为优化部分。主要包括允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更好保障国家和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等需求。强化政策支持,推动历史围填海遗留问题处理、保障国家能源化工产业基地建设空间需求、推动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优化。强调局部优化要加强区域统筹,优化空间资源配置。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变化数据应当及时汇交上下贯通。
5、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为监督部分。主要包括在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评估、监督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要求,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