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 : 2005.07.07
生效日期 : 2005.07.07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深地税发〔2005〕37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374号
各区地税局、各国土房管分局、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住房购买时间确认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登记日期或购买日期均可作为其购买房屋时间;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免税批件上注明的时间均可作为其购买房屋时间。
个人可持《房地产证》和身份证向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核查本人购买住房时间,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根据住房登记档案资料在《房地产证》上据实备注购买日期并加盖公章确认。
二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的批免手续
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必须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凭税务机关的免税批件予以免征营业税。
三 、个人不高于原价销售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普通住房征管规定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普通住房转手交易的,若销售价不高于原购置价的,可直接由国土房产代征单位按非普通住房的规定征免营业税。
周争锋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执业证号14403200910803572。2009年执业以来一直从事深圳市二手房交易诉讼和非诉讼研究。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2018首批和2021年第2批驻场房产律师。华商全国不良资产研究院不动产处置中心副主任。2015年深圳3.30房产新政后,深圳法院第一例顶格处罚违约卖家的原告代理律师,该案件经《南方都市报》报道后,成为2015年遏制违约潮蔓延的一个标志性案件。2018年参与研讨制定深圳市律师协会编写的《深圳律师办理二手房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为该指引二手房专业术语、律师接受买方咨询、律师接受卖方咨询、二手房诉讼常用证据和解除合同章节的执笔人。《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每日经济新闻》《华夏时报》,深圳买房计划、深圳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常年点评房产问题嘉宾。深圳网红楼盘尖岗山1号维权代理律师。2016年开通微信众号周律说房市,普及房产交易流程及法律知识。2025年开设粉丝见面会房产问题系列讲座,目标一年讲够50场。本律师发展自己的深圳房产微信群,想加入的可以加我的微信13417447825或zzfycy。